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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农业创新

加入WTO与我国农业创新

作者:孙东升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要从根本上增强我国农业素质和竞争力,农业制度创新要比农产品创新更具有长远意义。

  迫切要求改革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加入WTO,我国农业生产、市场、贸易以及管理需要及时与国际接轨,改革现行农业管理体制是中国加入WTO以及参与农业国际化的外部要求。我国现行分散、分段农业管理体制、农业政策法规体系、农产品流通体制、农业科研与推广体系以及农产品贸易体制,基本上是在我国农产品短缺时期形成的,很难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农业生产和市场受到冲击、农产品卖难、农民收入不能够持续提高,从根本上看,这些问题不是出在农业生产者方面,而是政府的农业管理与协调工作没有到位,即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合理、高效。现行体制下,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一体化管理的体制成本很高,难以实现对农业的综合管理、调控、服务,在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体制竞争劣势,很难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对农业进行综合管理的成功做法,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管理职能、管理手段,强化服务职能,努力提高农业管理水平、效率与效益。同时,及时建立完善农业行业协会,提高我国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合力,改善农业贸易条件,协调并增强农业素质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化程度。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来,农户是我国农业的生产和经营的基本单位,农户和农业企业共同成为我国农业的生产和市场主体。但我国农业市场主体在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具有明显的制度劣势。首先,我国的小农户及其极小的生产规模,在与国内外两个大市场的对接中,分散的小农户没有能力获得充分信息并作出有效决策,农业生产具有盲目性,农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和竞争力较低;其次,2亿多分散的小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没有形成代表农民自身利益的组织或团体,在市场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农民的利益没有保障;第三,我国的农业企业缺乏协调行业内部竞争与合作的行业协会,面临与农户同样的组织化程度低的困境,同样具有制度劣势。

  应对WTO冲击,农业生产和经营主体不仅需要政府提供公共基础服务,更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尽快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一方面,成立农业行业协会,协调农业企业的内部竞争与合作关系,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人才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占领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乃至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另一方面,鼓励并扶持农民建立合作组织或农民协会,提高农民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第三,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不仅体现为合同生产,有效应对WTO冲击,要求二者紧密结合,二者也必须紧密结合。

  完善农产品流通与市场体系。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全国统一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但农产品的市场体系建设、信息网络建设以及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仍然滞后,市场一体化程度还很低,统一、有序的农产品流通大市场还远没有形成,市场合理配置农业资源的基础作用薄弱,农产品总量平衡、季节平衡、区域平衡、年际平衡的能力较低,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充分发挥,这也正是目前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但由于发育不够,影响了农产品进入期货市场的机会,而农户以及农业企业更难利用期货市场回避农产品市场风险;虽然我国建立了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但这些批发市场和一般的集市贸易没有多大的区别;另外,我国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滞后、农产品质量标准本系不健全,也是制约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的因素。为此,在农产品市场逐步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需要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完善国内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大市场。

  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目前我国农产品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规模小、成本高、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品种结构不合理、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等问题,要解决这些农产品本身的问题,当然离汪工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宏观政策措施。从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几个因素来睦,要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能力,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通过宏观政策措施和微观技术手段,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改善品质、增加花色、周年稳定供应,同时提高农产品营销的组织化和集团化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稳定和提高我国的农产品国际市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