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其中农民负担重的问题已经成为直接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和拥护的问题。”
中央决定在安徽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也是我省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机遇。从近一年的试点情况看,改革明显降低了农民负担水平,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重塑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健全了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从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中央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一、农村税费改革坚持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原则,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首要目标,是一项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50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关系,使农民拥有了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激发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情。家庭承包经营冲破了旧体制对农村生产力的束缚,使农民获得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带来了我国农村的历史性巨变。而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则是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改革的第一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影响干群关系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当前农民负担过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负担水平超出了实际承受能力。一些地方为了超标准收取提留统筹费,虚报农民收入,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也有一些地方提留统筹费虽然基本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以内,但绝对额增长很快,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形成强烈反差。二是收费方式不规范。现在,面向农民的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名目繁多,这不仅严重损害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而且也破坏农村生产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危害极大。农民负担重的问题一再反弹,屡禁不止,如不从制度上、源头上进行彻底根治,必将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农村税费改革就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破解这一重大难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精神,农村税费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归纳起来就是“减轻、规范、稳定”六个字。减轻,就是通过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首要目标,也是改革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在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切实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不受损害。稳定,就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负水平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和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为确保税费改革顺利进行,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要实施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完善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这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集中体现了我们党一贯主张的保障农民利益、保护农村生产力、让农民休养生息的方针。
根据中央确立的改革思路,为保证减轻农民负担这个首要目标的实现,安徽省结合实际,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2000年的农民负担不超过1997年的农民负担水平;二是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最高不许突破7%,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三是农业税计税面积严格按照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算;四是对“一事一议”的资金筹集,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五是用3年时间,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农村中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税费改革在农村一经提出,就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试点工作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赢得了广泛的赞许。据初步测算,这次改革使绝大多数农民负担水平明显下降,改革后全省农民总的税费负担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比改革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中的公益金、管理费)下降23.6%;人均负担减负幅度为31%(尚不包括减少“两工”和村公积金减轻的负担);加上被取消的收费、集资、政府性基金和达标项目等,农民减负效果更为明显,深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农村税费改革对农业税制和农村分配方式进行了重要变革,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现行农业税制沿袭的是50年代公布的《农业税条例》。施行40多年来,在实践中暴露出计税常产与实际常产、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一致的矛盾,已经不适应农业发展的情况。农村集体“三项村提留五项乡统筹”的分配方式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向农民筹集资金的老路子,其最大弊端是按需而征、以支定收、多收有利,必然导致基层部门和组织在农民身上打主意,从而大大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样的分配体制已不适应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农民负担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
农村税费改革首先要改的就是这一与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不相适应的分配体制。按照中央的部署,为规范农村分配关系,我们在税费改革试点中主要采取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推行以农业税为主的分配方式。通过把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改为农业税及其附加,把属于农民合理负担范围的“费”改为“税”,将政府与农民的利益关系通过税收体现出来,从而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把农民负担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二是规范向农民筹资的征管方式。由过去的农业税费多部门、多环节征收转变为财政部门一家征收,基层政府及部门既不能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也不能随意挤占村级资金、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在征收方法上,由以往“登百家门、收百家税”的催收模式,改为由粮站在收购粮食时代扣代缴,或由财政部门设立纳税大厅驻站征收,或设立流动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三是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根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建立“以收定支”新机制,从源头上堵住按需而征、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虽然安徽省税费改革试点时间不长,但改革所确立的新的农村分配格局,已初步理顺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使农村分配开始向法制化轨道迈进,在许多地方已对保障农民利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乡统筹费改为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强化了国家利益,实现了“交足国家的”;实行农业税附加以及“一事一议”政策,规范了“留够集体的”;依法征税,坚决遏制农村“三乱”,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确保了“剩下都是农民自己的”。同时,新的农税征管模式已经开始实现由简单粗放征收向依法据实征收转变,由上门催收向主动纳税转变,由行政手段征收为主向依法治税转变。农民凭纳税通知单依法纳税,缴钱数目、缴钱项目“一口清”,提高了透明度,增强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纳税的意识,许多地方出现了农民争缴农业税的现象,大大减少了干群直接摩擦,使乡村干部从要钱要粮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为最终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创造了条件。
三、农村税费改革带动各项配套改革,促进了乡村行政体制改革和基层精兵简政,从源头上堵住了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涉及到生产关系的变革,还要进行上层建筑的调整。中央从一开始就强调,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一次以税费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综合配套改革,要把税费制度创新与乡村行政体制改革、基层精兵简政结合起来。
近些年来,乡镇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职能过宽、机构臃肿、人员过多、支出膨胀,村级组织建设滞后,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同志一针见血地指出,农民负担重,是因为乡村“办了一些不该办的事,养了一些不该养的人,收了一些不该收的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减负不与减人、减机构相结合,各种支出的口子就堵不住;减负不与减事相结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不能制止,各方面向农民伸手的情况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如果单纯调整税费制度,不实施行政体制、教育体制等配套改革,改革就很难收到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效。
为抓好乡村行政体制、教育体制等配套改革,安徽紧紧抓住三个基本环节,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努力为基层“减压”、“松绑”,坚决取消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切实减少效果不大的检查评比、参观考察,充分体谅基层的难处,为基层改革创造条件,支持乡镇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二是减少基层政府事务。按照政企分开的思路,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将基层政府管理具体经济活动的职能剥离出去,明确要求基层政府减少事权,改变包揽过多的状况,变主导型为服务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政策引导、社会管理、法规监督、改进服务、营造环境上来,从根本上规范政府部门行为,做到权力与利益的分离。三是实行“精兵简政”,减少行政开支。按照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供给能力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综合性机构取代专业性机构。在此基础上,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分流富余人员,压缩教职工队伍,裁减村组补贴干部的人数,提倡村组干部兼职。这项改革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启动,有的地方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提供了新体制支撑。五河县开展以“三并”(并村、并校、并事业单位)“三改”(改革乡镇机构、农村教育体制、基层人事制度)为主的配套改革,全县行政单位由438个合并为225个,村干部由3192人减为1125人,中小学由435所合并为240所,事业单位机构由256个合并为124个,工作人员精减36%。
四、农村税费改革强化了农民负担监督机制,扩大了村民自治权力和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将农民负担置于严格的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一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擅自出台收费措施却得不到及时纠正,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公益事业建设虽属合理,但由于缺乏透明度,没有经过群众的讨论和监督,农民群众也很不满意。因而,新的农村分配关系、农村税费制度确立起来之后,要从根本上改善农民负担状况,防止农民负担再次反弹,还必须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通过严格的监督手段,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到实处。确立这样的新机制,既要强化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约束,改进干部政绩考核手段,增加监督手段,对违规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实施严厉处罚;又要完善自下而上的民主化过程,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村民自治权力和范围,赋予农民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
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安徽省注重配套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主要做法一是依靠群众推进改革。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广泛宣传群众、发动群众,让群众掌握政策,提高改革政策透明度,增强农户负担的透明性,把中央的政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省委、省政府不仅向全省近1300万农户印发了《致全省广大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向35万个村及村民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而且明确提出了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税收任务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等“八到户”的要求。二是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项目。为了有助农民和社会监督,省里将明确取消的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少数地方、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已经取消但仍在一些地方收取的收费项目,通过媒体全部向社会公布。三是强化组织纪律监督。省里专门制定了对违纪违法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办法,着力强化了对各类收费行为人的纪律约束。四是扩大村民自治权力和范围。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民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关系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越来越关注,并要求有参与、知情的权利。这次税费改革结合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将村内生产公益性事业建设资金和村内有关用工交给农民群众,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自主决定,扩大了村民自治的权力和范围,赋予了村民合理确定公益事业负担的参与权、选择权、审定权,提高了广大农民自我保护功能,从而为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县在“一事一议”中,实行“大家事、大家提、大家定、大家管”的原则,全县已有90%以上的村就“一事一议”召开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事项698件,议定筹资金额712万元。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安徽的试点还只是取得阶段性成果,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通过这项改革可以实现标本兼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目标是无可置疑的。只要我们继续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强化领导,继续扎扎实实地推进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就一定能够解决好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