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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

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

作者:牛若峰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提要:我们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多元相关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各参与主体地位相对称,其中的龙头企业起关键枢纽作用。它的发生、发展基础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行平均利润率。政府对于产业化经营的责任是通过政策和法律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发挥支持、引导、协调、服务和规范的作用。
  在20世纪最后的六七年中,我等立题专门研究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问题,参与了有关政策的讨论,发表了一些文章,出版了三本专著,总的感觉是发展比较稳妥健康,但在理解和运作上也有偏差,该特别关注的却关注不够。因此,有必要重申我们的一此观点,进一步强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内涵、组织结构和利益机制以及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供作参考。
一、农业产业经经营的内涵
  农业产业化经营,国际上称之为"Agricultural Integration",最早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然后传入西欧和日本,传入发展中国家较晚。在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大约90年代初始于山东,接着很快在一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兴起。尽管中外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发燕尾服程度有很大不同,但都是要解决农业生产经营进一步适应市场需求问题,增强农业的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比效益,在社会劳动分工深细化基础上使农业与相关联的产前、产后产业相融合,实现纵向一体化的必然过程和有效方式。由于中国的国情所决定,我们首先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看作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进过程,引导分散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最佳组织形式,是符合农民选择的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多元相关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衡量一个生产经营实体是否产业化经营,核心标准是看多元参与主体是否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市场上交易者之间的一般买卖关系,一次买断再无共同利益,虽然这对于农户是需要的,但是这种水平的交换还没有发展成为产业化经营。
  有人特别强调"企业与农户之间仍是一种买卖关系",不承认"利益共同体",显然并未弄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内涵。企业和农户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参与者,他们之间不是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而是由一体化利益机制相联结的休戚相关的特殊关系,即按照产业化经营合同规定进行的系统内部的惠顾关系。这种特殊的惠顾关系是以相关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农户负责初级产品生产,对企业提供原料,企业负责加工和销售,将成品销售出去 ,实现产加销一体化过程,再按照产业化经营合同规定合理分配利润,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此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产加销一体化和多元参与主体利益一体化之统一,只有前者形体上的联结而后者实质上的联结,还不能认为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当代中国农村深化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抉择。回顾20多年走过的路程,可以举出农村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这样或那样的巨大成就,但最具全局性、长远战略意义的突破是闯出了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道路。不论是实施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还是持续多年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都是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单项突进,都没有解决小农户如何进入大市场这个难题。而农业产业化经营则标志着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整体创新的新阶段,即在稳定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引导分散的小农户整体地进入社会化大市场,构造新的产业经营方式、新产产销制度,创造新的宏观管理体制,从而发展市场经济,促进农业现代化。这样,自然而然地有机地将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改革(经营方式和管理体制)、发展(市场经济与现代农业)融于一个历史过程。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将产加销各环节联结为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形成新的运行机制、积累和发展机制,形成加工、销售的聚合规模经济,增加农业产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当代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抉择。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结构
  在传统农业中,农户是最基本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那时产业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即农户与土地相关联的社区组织。现代农业则不同,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户)三者都是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户)作为第一车间而发挥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通常采用三种组织模式:一是公司企业模式,如农工商综合体;二是合作社模式;三是合同生产模式,如某个公司没有内部纵向一体化经营,仅有外部单层一体化营,即为合同生产模式。从发育层次上看,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松散型,以合同为联结纽带,属于初级形式;二是紧密型,以资产为联结纽带,属于高级形式。初级形式可以发展为高级形式。产业链条长短不是本质问题。产业链条可长可短,长者如生产-加工-销售的联结,短者如生产-销售的联结,视产品的消费特点和农民的需要而定。从经营载体形式上看,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调查,目前以"公司+农户"为主要发展模式,1996年和1998年分别占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66%和45.5%;其次是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中介组织带动模式,相应地分别占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28.6%和26%。相当而言,公司企业经济实力强,组织带动能力较强,而合作社模式目前实力较差,凝聚力和吸引力还比较小。
  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多元参与者自愿结成的利益联合体,应当采用平衡性组织结构,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相对称。这许多不同的有产销关系或资产联系的企业、单位和农户不论是纵向结合于一个决策、主体,还是以合同形式分散存在,都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如果主体地位不对称,就会引致谈判地位和决策权力的不对称,最终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对称。如果合同订得不合理,或联合的诱因不充分,经营利润被某个居主导地位的参与主体所垄断,那么产业一体化组织将因失去存在的动力而消亡。换而言之,一体化组织的各个部分只有在经营活动的某一水平上达到主体地位对称、诱因和贡献的平衡,才能发生、发展和壮大。为此,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不应当是分散的,必须是组织化的,例如组成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从整体上达到参与者主体地位相对称。
  根据这一平衡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着建立在组织共同目标之下的相互依存、互助互利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超经济的行政管理关系或相互隶属关系。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参与农户分享到一部分加工、销售利润,不是谁对谁的恩赐或谁沾谁的便宜,而是以它们彼此相互需要为基础的共同利益使然。"龙头"企业要求参与农户按照产业化的需要持续地提供合格的原料(初级产品),而不必自己租买土地创办农场、牧场、渔场,省去大量资金,赚得较多利润。条件是,企业要与农户分享共同利益。参与农户依托"龙头"企业将其初级产品经过加工销售出去,等于有了稳定的市场,而不必担心产品卖难,并能获得部分加工销售利润。条件是,农户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生产和供应产业化所需的合格产品。必须明白,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是多元参与主体共同创造的,不能看成仅是"龙头"企业的独家利润,因而"风险应当共担,利益应当共享",天经地义。这个"扣"要解开,否则,就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农业产业化经营。
  我们多次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因为"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组织者、营运中心、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起着关键枢纽作用。把"龙头"企业看作是产业化经营的启动机、推进器和带动者并不过份。如果"龙头"企业能够进一步组织化,建立起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分工合作,有序竞争,一致对外,则会显示出强大竞争合力。政府和媒体在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应当特别关注和支持农民组织化,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没有发达的农业村合作经济组织就不会有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也就不会有发达的市场农业和真正的农业现代化。企业和农户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极为捷便,双方都可以节省交易费用,提高运作效率。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令人费解的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竞只字未提,却把"培育经纪人队伍"放在重要位置。不论谁多么看重"经纪人队伍",它也不能替代农民重新组织化走合作制之路。农民组织化走合作制之路,是我国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乃至实现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战略问题,早认识早解决早主动,越往后拖延就越有可能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
  众所周知,任何种类或形式的经济联合都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亦然。农业产业经营发生、发展的基础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如同一块铜板的两面或义务与权益的天秤。承担风险是多元参与主体共同的义务,也是利益共享的前提。"利益共享",即合理分离加工运销增值的交易利益,是多元参与主体应有的正当权益,有"共担",才有"共享"。同样,有了"共享的预期",才乐竞承共"共担",两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利益共享"的合理尺度是平均利润率。也就是说,首先在产业化经营系统内部,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各参与主体大体上都获得产业投入的平均利润率,然后再进一步,农业劳动与非农业劳动大体上都获得社会同等收益。市场经济的理信纸和实践早就告诉人们,市场竞争反复较量的结果,或迟或早要导致投资利润平均化,如果不存在此种机制,得不到平均利润的领域或环节就会萎缩,社会再生产就不协调,不可能持续。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如果原料性初级产品生产得不到平均利润,这个环节就不可能持续地发展,产加销各环节之间就不协调,经营系统的营运就会中断。在利益的驱使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必然实行市场机制与"非市场安排"相结合,将多元参与主体变成联合型一体化主体,从而自然地将共同交易利益的分配也内部化,其最高原则是平均利润。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之核心,也是客观规律,不得违反。违反了,运营中断,不能持续。
  目前,我国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农业产业化经营处于初发阶段,形成平均利润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从调研得知的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如下分配方式:(1)实行按股分红,红利均等;(2)对参与农户交售的产品,按合同规定的保证价格或者市场保护价格支付,内含一定比例(如15%-20%)的利润;(3)利润返还,即龙头企业按照各参与主体交售产品的比例,将一部分利润返还给签约当地和农户,让利于农;(4)有的地方由专业大户承包土地经营者,按专业承包合同规定的方式实现种植业大户的权益。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 1997年10月份的调查,在全国1182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大约有三种"利益联结"方式(见表1)。
表1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利益联结方式

利益联结方式 本类的组织个数 所占比例(%)
1、合同(契约)关系 8377 70.48①
    (1)实行保证价格 2673 31.91
    (2)实行市场保护价格 1591 18.99
    (3)除规定价格外还提供系列化服务 4113 49.10
2、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 1225 13.26②
3、按股分红 2222 18.30③

  ①②③为占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个数的比例,其余为占其本类组织个数的比例。
  资源来源: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1997年10月对29个省区市的调查汇总资料,见《农业产业化经营概论》,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8年2月版。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真正实现平均利润率者是少数。龙头企业具有多层面的优势,在合理分离营运利润方面负有"中心"责任,但是不能也无权垄断利益分配,这要靠配套的组织、制度、机制来保证。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政府的责任
  农业产业化经作为农业改革与发展的整体创新,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长期战略,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不是行政推进"短促突进"过程,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取决于主观愿望和推进计划。也就是说,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动力来自于市场需求和参与主体对比较效益最大化的追求,政府的推动不是动力,仅是助力,这不能错位。
  政府对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责任是通过政策和法律为各参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发挥支持、引导、协调、服务和规范作用,但不干预经营系统内部事务。政府支持的重点应当放在促进农民比喻经和龙头企业技术创新上面,给予产业化经营某些优惠政策;引导的重点应当是产业政策引导,防止过于重复建设、结构趋同和急于求成;要协调各部门相互关系、调控发展速度与市场需求的关系,防止无序竞争、互相拆台、封锁和壁叠;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信贷服务;当前函需制定《农产品市场公平交易法》、《农村合作社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等政策法规,从而规范产业化经营系统及其各参与主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