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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

浅析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

作者:燕春蓉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国际贸易概述

  基因改良(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运用现代的基因技术对生物有机组织进行改良,这种改良是使用自然选择和控制繁殖的方法无法实现的。基因改良有两种:物种内基因改良和转物种基因改良。物种内基因改良(species genetic modification)是指运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更有效、更准确地加速生物的自然生长过程,达到以传统科学养殖所用的自然筛选方法无法达到的效果。目前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有很多的物种内基因改良食品在商店的货架上出售,这些食品几乎没有遭到消费者的抵制。直到最近因为转基因食品引发了争议,物种内基因改良食品才因为属于基因改良的大类而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转物种基因改良(transgenic modi—fication)又称转基因改良,区别于传统养殖的最大特点是它人为地将某一物种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物种有机组织中,从而改变了该物种的细胞信息。这一过程通常称为基因工程(genetic engineering)。

  目前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主要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因为当一种基因被移入另一机体中时,这种基因的功能可能会发生变化,而机体的相应反应也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对新产生的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只能一个一个分别来看。(2)因为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而毒性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也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才能显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还难以在科学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由于人们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疑虑,国际贸易中可能被转基因食品问题影响的潜在贸易且是十分巨大的。目前,美国是全世界最大的转基因技术研究投资者和转基因产品商业用途批准者。1996年,美国有300个独立的转基因实验在进行,其中,200个是有关棉花的,50个是关于大豆的,40个是有关其他谷物的,还有40个是关于水果和蔬菜的。近几年,在美国有50%以上的专利是有关生物工程的;在欧盟,这一比例是33%,日本是7%。随着科技的进步,转基因技术的应用范围还会不断扩大,甚至会扩展到动物。虽然目前被批准可作商业用途的转基因产品只有大豆、玉米、油菜籽、西红柿、土豆、胡萝卜、辣椒和牛奶。但是由于转基因产品在生产和销售时并没有被隔离开,所以所有和这些产品相关的贸易都会受到影响。这些商品大约占美国农业和食品出口的35%,价值120亿美元。如果把其加工原料中包含了转基因产品的产品和用转基因产品喂养的牲畜也算在内的话,估计这一比重会上升到70%,价值240亿美元。

  由于不同国家的基因改良食品标准和批准其商业用途的时间不同,也使国际贸易产生了困难。例如:1997年,经过欧洲三个专家委员会的研究,欧盟禁止了转基因玉米的进口。美国因为没有将转基因玉米与非转基因玉米分开,当年玉米出口量的50%都受到了影响。

  二、相关的多边贸易协议

  (一)《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Agreement on the Appkucation of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中签订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了适用于食品和农业产品的贸易措施。

  1.从定义来看,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措施:

  (1)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动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防止因瘟疫、疾病、带病菌或致病菌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一般来说不会认为转基因食品是瘟疫或带病菌。当然,不排除某一种基因食品有可能致病。

  (2)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人类和动物生命或健康,防止因食物、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菌而产生的危险。一般也不会认为转基因食品是添加剂。污染物一般被认为是故意放人的,所以一船不认为转基因食品是污染物。某种转基因食品有可能有毒或致病,但是肯定不是所有的转基因食品都有毒或致病。

  (3)用以在成员境内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防止因动物、植物或产品中携带的疾病或瘟疫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危险。转基因食品一般来说也不被认为是疾病或瘟疫。

  (4)用以在成员境内防止或限制因瘟疫的侵入、形成或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害。这一条似乎也不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可见,如果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要像其他的食品一样遵守协议的话,似乎没有条款可以将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产品而柜之于关境之外。因为从广义上来说,《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显然包括了有关食品卫生与安全的各个方面。

  2.从相关措施的制订与实施来说,《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以下几点规定与转基因食品有特别密切的关系:

  (1)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适用范围,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若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则无法立足。可见,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基础是科学依据。出口方可以用科学证据向进口方制订的规则质疑。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有一个客观的基础。但是,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目前还没有科学定论,这就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有了产生争端的可能。

  (2)各成员已经同意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国际标准方面进行合作。世贸组织不会直接参与其中,但是一些国际标准化组织将起到重要作用。已经有三个国际组织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出现了,它们是:食品安全方面的食品法规委员会;动物健康方面的国际动物流行病局;植物健康方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些多边组织主要由某一领域的职业或技术专家组成,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订标准、指导方针或提出其他建议。这些组织制订标准的特点是精确严谨,考虑缜密,但是速度较慢。可以想象,这些组织制订标准的速度很难跟上转基因食品发展的需要。

  (3)《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还允许各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订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检痊措施协议》赋予各成员的这种自由很容易导致贸易争端。

  (4)《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要建立在合理的危险评估基础之上,但每个国家或地区可决定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这就允许各成员根据自身的社会和文化特性来决定可承受的程度。成员必须公布评估危险程度的考虑因素和得出某种食品、植物、动物危险程度结论的检测方法。如果某成员认为其他成员将危险评估用做贸易壁垒,它有权反对该危险评估措施的实施。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to Trade,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这种标准实施的成本必须与该标准的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就涉及到转基因食品的进口检验问题,转基因食品的检验不仅费时而且成本昂贵,各成员对此的争议也很大。

三、可能引起贸易争端的领域

  (一)消费者和环保主义势力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影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

  前面所提到的欧洲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有其社会背景的,从1986年英国发现疯牛病,到今年比利时污染鸡查出致癌的二恶英和可口可乐在法国导致儿童溶血病,欧洲人对食品安全颇有些风声鹤唳,关于转基因食品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假设如条件反射一般让他们望而生畏。再加上欧洲各国媒介的环保意识日益强烈,往往对可能危害环境和生态的问题穷追不舍、甚至进行夸张的报道,这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公众对诸如转基因食品问题的态度。

  另外,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还难以在科学的基础上加以确定。因为疾病可能有一个长的潜伏期,而毒性物质在人体内也有一个积累的过程才能看出其危害。以“绿色和平组织”为代表的环保主义势力近年来在欧洲政坛崛起,在政府和议会中的势力不断扩大,对决策过程施加着越来越大的影响。绿色和平组织和其他一些组织已经在游说政府不要再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直到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问题得以解决。消费者和环保主义势力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必然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

  其结果是一些对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持怀疑态度的国家就不会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而另一些对转基因食品的长期效应不那么持怀疑态度或是忽视这一问题的国家就会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那些不签发许可证的成员会采取贸易壁垒措施阻止那些已签发许可证的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的进入。这必然会引起争执,争执的双方很可能将这一问题提交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加以解决。由于无法在科学的基础上判断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问题,那么在短期内就很难判断这些贸易壁垒措施是否是对《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滥用。

  (二)转基因食品技术带来的垄断优势,使得各国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而对转基因食品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

  采用转基因食品技术可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些抢先采用转基因技术的厂商就会由此而享受比较利益优势所带来的好处。更值得注意的是,转基因技术本身具有一种独特的垄断性,可使厂商享有较长时间的垄断优势。例如在技术上,美国的“生命科学”公司一般都通过生物工程技术使其产品具有自我保护功能。其中最突出的是“终止基因”,它可以使种子自我毁灭而不能像传统作物种子那样被再种植。另一种技术是使种子必须经过只为种子公司所掌握的某种“化学催化”方能发育和生长。在法律上,转基因食品种子一般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租赁制度提供的,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再种植。美国是耗资巨大的基因工程研究最大的投资者,而从事转基因食品技术开发的美国公司都熟谙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寻求巨额回报之道。美国目前被认为已经控制了相当大份额的转基因食品市场,进而可以操纵市场价格。

  其结果是已经批准采用转基因技术商业用途国家的出口商,就倾向于认为那些没批准转基因技术商业用途国家的限制市场进入措施是滥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且,他们会游说该国政府将这一争端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只有各国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后,他们才制定国际标准。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问题,这些组织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科学基础上的共识,所以他们只能等到有充分的信息后再制定标准。由于缺乏国际统一标准,各国只能在有限信息的基础上制定自己单方面的标准,以应对未来几年迅速增长的用于商业用途的转基因食品。

  (三)缺乏国际性的统一标准加剧了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分歧

  为了避免争端,各国都希望国际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三个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法规委员会、国际动物流行病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制定出统一的标准。但是这些组织的权威性使得他们在制定国际标准时十分谨慎。结果是,由于各国在制定标准方面缺乏合作而导致的分歧只能靠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四)一些成负对转基因食品近乎苛刻的检验制度也引起其他成员的不满

  如果各成员不采用对转基因食品签发许可证的方式,而采取对转基因食品先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认证,然后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制度,则仍有可能产生贸易争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由于没有充分的理由来禁止转基因食品的销售,则只能采取检验和认证制度,使得消费者能够知道他们所买的产品是否合有转基因成份,由消费者根据自己对风险的承受程度来决定是否购买。

  但是这一制度的有效运作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对其有足够信心的基础之上。而要达到这一目的,政府必须对进口商品施行非常苛刻的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与商品标志的内容不相符,那么海关将拒绝该商品入境。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检验是非常困难的。由于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的外表是一模一样的,所以只能靠化学检验方法。而检验当局开始并不知道某种商品是被做了哪一种基因的转基因处理,而且对每一种基因都要研制出一种检验方法,整个检验将是十分昂贵的。除此之外,化学检验要费不少时间,一些易腐的商品在检验期间就有可能腐烂变质。例如,为了检验进口的土豆是否是转基因食品,可能不得不进行50—100次的化学检验。这将给国际贸易造成极大障碍。出口成员很可能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条款指责进口检验国实施检验的成本过高、与检验的目的不相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将不得不对检验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要求各成员将各自制定的危险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对其他成员进行披露。但是,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目前还没有充分的数据和信息,也就是说,各国披露的危险评估方法将不可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各国在此问题上必然会产生争议。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对待提交的争端将会有两种选择:(1)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作出判断。如果这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就会受到损害。(2)以信息不充分为由拒绝受理。那么那些将争端提交世贸组织进行解决的国家会感到不满,进而降低对世贸组织的支持度。同时,也迫使各成员在转基因问题上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不管是哪种选择,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都是考验。

  四、几点思考

  欧洲和美国在转基因食品问题上的激烈争执,不仅缘于他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有观念上的差异,更由于他们在这个问题上有经济利益之争。欧洲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经济垄断优势的抵制。

  各成员的食品贸易政策,包括世贸组织有关食品贸易的规则体系都不仅是建立在理性的科学基础之上,而且是有着潜在的、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经济原因。

  作为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产物,转基因食品几乎涉及国际食品贸易的各个方面,不仅使得各国对食品安全问题备加关注,而且其引起的贸易争端更是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严峻挑战。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转基因技术必然要应用到我国的食品生产中,我们应该早做准备,积极探讨应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转基因食品进口检验制度的方法。与此同时,应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对转基因食品的检验制度,保证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