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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存在与发展的必然性

作者:许月明、梁山、赵慧峰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一、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制度基础

  80年代初期,我国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农村率先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是建国后农地制度的一次创新,实现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作为独立的经营者的地位得到了体现,农户的利益直接同生产经营活动紧密地联系起来,激发和调动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土地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其经济改革的成果世人瞩目。农业的迅速发展,也使部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改变了多年来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一生产结构,农村二、三产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农村经济迈上了新的台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运行多年后,在经济发展中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将在农业进一步发展中起到限制作用。农户小规模分散使用土地的现状和占有少量的生产要素等,难以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整体生产力水平上升缓慢,农民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减弱,伴随着生产经营的外部不经济性,家庭的生产要素同扩大生产经营的要求不相适应,分散的家庭经营同变化莫测的市场需要不相适应、同开展生产协作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些均造成农产品交易成本过高。因此,急需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进行组织制度创新。股份合作经济就是在此制度的基础上应运而生。

  二、发展段份合作经济的基本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最近几年从理论到实践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但任何一种办法和途径都要围绕着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即既要稳定30年承包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又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种植业结构、粮食品质结构及土地规模结构,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在这些基本要求下,农业发展普遍重视了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区域特色农业建设等。各种形式中都有股份合作经济内涵的渗透,且多在进行土地规模经营、集中选定生产项目和生产内容以及筹措资金等方面探索,努力实践着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大前提下,联合起来面对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分析近几年股份合作经济的实际操作领域,多是乡镇企业、全民和集体中小企业,即使在国内外农业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史上,涉及土地的股份合作制也很少。但因中国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只有在农村发展股份合作经济,才能把土地、劳力和资金三要素紧密结合起来,农民既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的利益主体,又是所有者和决策者,还是劳动者和资金的提供者。所以,股份合作经济对于提高弱小、分散的农民的组织程度,保护农民自身利益,迎接加入WTO后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挑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各类农民联合与合作组织重新发育的必要性所在。

  与股份合作经济应该发挥的作用相比,我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在大农业中并未形成气候,面对国际国内大市场,农民仍然是形单影只,分散无力,难以形成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其紧迫性更不容忽视。

  三、段份合作经济在农村发展的可行性

  (一)符合政策要求

  股份合作经济的基本思想是资本与劳动的联合,这种联合最终体现在社会剩余的分配形式上,即按资本分红和按劳动分红相结合。但分析目前市场经济发育程度和农村经济发展现状,不难看出,农民虽然解决了温饱问题,开始向小康迈进,但多数家庭经济水平仍处于资本积累时期。因此,在社会剩余分配形式上,资本的地位和作用是有限的,即单纯资本不占统治地位,也不具备分配社会剩余的条件。从我国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来看,公有制是社会主体,人多地少是基本国情,这也决定社会剩余的分配不可能由惟一的资本来分配,而是以农民劳动为主。股份合作经济通过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既充分体现了资本要素的作用,又体现了劳动要素的作用;资本分配社会剩余与劳动分配社会剩余,资本与劳动结合实现同步致富。因此,股份合作经济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另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工作的稳定性,强调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必须长期稳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此,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包括:1984年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以上,1994年又规定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因此,在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提倡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扩大农户经营规模,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立土地投入补偿制度,使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合理组合,在保证农民利益的同时,提高各要素的利用率。股份合作经济的内涵恰恰适应了这些基本条件要求。

  (二)理论依据充分

  股份合作经济作为农村公有制经济实现的形式,或公有制下农村深化改革的形式,是有其理论依据的。股份合作经济不同于股份经济,它不是以资本联合为主,社会剩余按资本占有量的多少来分配,利益团体以完全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也不同于传统上的合作经济,即凡是劳动者按照合作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是劳动者联合,且在合作经济组织里保留着劳动者财产所有权,但社会剩余以入社社员的惠顾比例分配为主,为世界上不同制度的国家与地区普遍采用,资本分配受到严格限制。马克思、列宁界定其社会属性为由社会制度所决定。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内则以劳动者的劳动和拥有的资本双重合作为内容,承认资本所带来的发展,也承认劳动所带来的平等,二者联合产生公平与效率,可以借用股份形式来确定其资产份额与劳动份额。我国50年代的初级合作社,便是以土地、农具等大型生产资料折股入社,农民既是合作社的社员即劳动者,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资本分红和劳动分红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是股份合作制形式。80年代以来,在以家庭经营为主体的农村再次出现股份合作经济,其形式多种多样,但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即资产折股量化、扩股经营和经营权重新组合,属于经营方式改革范畴,并末改变集体的权属,也未动摇公有制这一基本制度,从国内外经营组织方式和制度来看,股份合作经济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三)微观组织成熟

  微观组织即指家庭这一最基本的个体利益主体,也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所有制变革的重要基础。个体利益主体以农户形式大量存在,在经历了改革初期的产权分离后。逐步完善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此基础上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权又同所有权发生分离。这种分离产生正反两种效应,其正效应是成功地解决了原有计划经济中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逐渐打破传统的思维定势,显示了广泛的适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其激发出的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在耕地减少、人口增加的情况下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空前提高,同时也为农村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了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可能。因为没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分离就没有农村生产力要素的流动,就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初级发展和为形成各种新的组合形式准备必要的条件。但产权分离的负效应是家庭拥有的分散而少量的生产要素,很难适应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要求,也难以应对变化莫测的国内外大市场,生产的单一性又使得经营利益分割于社会再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农民生产交易成本高,增产不增收,影响了家庭资本的积累,产品品质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困难。种种情况呼唤农户或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这也是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微。观组织基础。另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经过多年的运作,已使农户摆脱了贫困,并有了一定的资本积累,资本意识开始复苏,这也是制度创新和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必要条件。而计划经济时期的合作经济对农户财产权、收益权的侵占,又使农民对传统集体经济产生恐惧和排斥,而保证农户各个利益主体的劳动和财产利益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恰好适应了农村现有的微观组织基础。

  (四)宏观基础坚实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在转化过程中,个体私营经济从萌生到发展,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中的非农业和兼业现象的产生,到家庭工业、个体商业、服务业等有代表性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除集体经济以外包括私有经济、合伙经济、合资经济、独资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并存。《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各种经济成分做了定性,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有益补充”。1988年十一届人大《宪法》修正草案又写到:“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合理引导,监督和管理”。从而确定了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合法地位。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理论与实践,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造就了经济运行主体和运行主体内各个个体之间的利益差别,即用法律形式保证财产权利和生产资料及劳动权利的实现。承认个人财产权,生产要素和劳动双向索取权,由此形成了资本权与劳动权的双重自主性,为现实资本与劳动的重新联合提供了可能,即为股份合作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宏观基础。

  四、股份合作经济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问题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在农村生产领域建立股份合作经济不涉及土地所有制,即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但同时不排除使用权的进一步分割和流动。使用权的流动与集中丝毫不意味着农民产权的减弱,因所有分割流动的产权都能在经济上得到体现。这样,既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继续稳定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又搞活了土地使用权,可在土地使用权分散和土地分布零散等情况下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和实现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村的组织化程度。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可在自愿放弃土地耕种的前提下,通过对承包权的股份化,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土地经营权集中在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中来,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农户通过资本分红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资金和劳动的联合,解决了以家庭难以解决的生产资料占有量少、生产技术水平低等的问题,便于进行产品结构和生产结构的调整。

  (二)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生产积极性较高,但在变化莫测的大市场中,中国加入WTO后农户经营的个体性、小规模、低技术、高成本、高风险等现实,以及产品质量提高和结构调整困难等问题,只有通过股份合作经济的方式来解决,即在股份合作制中,农户与合作组织的关系为“小地主,大佃户”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使分散的生产要素优化组合,由个体面对市场转为共同面对市场。在生产规模上实现扩张,在技术上实现更新,在利益上实现共享,在风险上实现共担,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生产和产品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三)调解村委合同农民的关系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基层组织——村委会的职能和作用发挥不明显,加之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属不清楚,产权主体虚设,监督机制不健全,很容易导致集体财产领导多占,群众利益受损,干群关系紧张。实行股份合作经济,把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和积累折股到人,明确每个农民所占集体的份额,股份合作组织中的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人人关心集体。同时,农民按股参加集体再分配,打破了土地初次分配时的平均主义,既兼顾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也保证了谁投资,谁出力,谁受益,理顺了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而村委会干部的职能和作用更加明确,在股份合作组织中权利和责任与普通农民是同等的,共同享有劳动和财产带来的收益,还是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贯彻者,这为农村的干群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