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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思考

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思考

作者:宋恩华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也是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约束的弱质产业。特别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农民增收困难的矛盾日趋突出。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和保护。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市场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走符合我国国情的支持保护农业的路子。我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基本思路应是: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方针,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提高农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建立和完善资金投入、生产补贴、社会化服务、农业保险、政策法规等五大体系为重点,加大“绿箱”投入,用足“黄箱”政策,改革补贴方式,实施优惠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防止和化解风险。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构建起一整套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具体工作中,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体系,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一是提高农业财政资金投入比重。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确保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提高农业财政支出占整个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各级财政每年应从新增财力中拿出一定份额用于农业。同时,谋划一批农业项目,加大国债资金的投入力度,扩大农业利用国债资金规模。二是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商资本投向农业领域。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增加农业信贷投放。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增加投入,完善以工补农、以商促农、反哺农业的机制。三是优化投资结构。加大“绿箱”支出,农业财政投资要重点支持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骨干品种及优势产业带(区)发展、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科研推广。

  完善对农民和农业生产补贴体系,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补贴主要用在流通环节,2001年,全国用于流通环节的补贴约为617亿元,占国内农业支持总量的30.1%。据测算,国家每补贴1元钱,农民只能得到0.14元。今后应抓住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机遇,调整农业补贴方向,将农业补贴的重点从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从保障农产品生产供给型转向增加农民收入型,对农民和农业生产实行直接补贴,这是使目前属于“黄箱”性质的补贴转为“绿箱”政策的一条可行的途径。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要体现保障粮食安全、稳定农民收入的政策目标,补贴的重点是粮食主产区,补贴的范围是种植粮食、对社会提供商品粮的农户,补贴的依据是种粮面积和粮食商品量,补贴的渠道是一次性核算到农户,可直接抵扣应上交的税费。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应逐步实施大宗农产品良种推广补贴制度,加速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解决这个矛盾的基本途径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和带领农民走向市场。一是抓好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二是改革农业科技推广体制。三是加强动植物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四是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体系,防止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目前,发达国家均对农产品在备播、种植、管理和销售四个阶段进行保险,为农民分担风险。而我国在此项领域基本上是空白。建立农业保险体系,是支持保护农业的有效形式,可以有效化解农业生产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应积极探索,大胆实验。一是鼓励现有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各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保险业务给予适当补贴。二是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建立为农民生产服务的互助保险合作组织,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壮大。三是创立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并在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产品主产区及畜禽、蔬菜、水果等主要出口农产品主产区,按照经济合理原则,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由基层政府部门暂行代理其与农户直接相关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四是积极吸引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粮食主产区设立农业保险机构。

  完善农业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和加入世贸组织,迫切要求调整和完善农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农业支持保护法律法规,把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及时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和鼓励农产品出口政策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健全对农业支持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