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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的计税难点及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的计税难点及对策

作者:廖健强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计税难问题。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地计税,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突和探讨。

  农村税费改革中计税难的种种表现

  (一)计税土地面积难于确定。根据要求,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计税土地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的问题:一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全面完成。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与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相差大。有的乡、村只搞水田承包,旱地、坡地不计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给重新核实带来很大困难。三是存在“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现象:(1)由于国家建设用地、城镇化建设、兴办企业占地、村级道路建设占地等而未能及时核减,或征地手续不完备。(2)有少数农民自己开荒、退宅还田等形式出现的新增耕地没有纳入二轮土地承包,也就没有纳入计税范围;有的是库区搬迁户,按政策规定,移民搬迁后的第三年开始负担农业税税收任务,特殊情况可推迟至七年,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有农业税任务;许多村民种地从来没有交过农业税;有的村、队虽有农业税任务,但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部分村民也从未缴纳过农业税,都是每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时减掉;还有的是土地承包时承包有土地,而现在却成了“五保户”等等。这些情况又存在“有地无税”的现象。“有税无地”和“有地无税”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户之间的税赋很难做到公平合理。

  (二)计税常年产量难于确定。自治区规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以1994—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并张榜公布,得到了大多数群众的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大困难:一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统计年报的农作物产量往往是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确定,以样本产量推算总体产量,准确性不高,偏差较大。二是统计数字来源多,政出多门,农经部门、统计站各唱各的调,两者的数据相差甚远,让人难以取舍。三是某些地方政府为夸大“政绩”每年上报的产量往往含有一定“水分”,产量偏高,脱离实际,即使公示出来,农民也很难接受。常年产量的偏高,抬高了农业税计税产量的基数,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常年产量的偏低,又不能真实地反映税赋,有欠税赋公平。另外,因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灌溉设施等条件的差异,又容易造成村、队之间常产的差别,再加上原始资料数据保管不善、残缺不全,造成常产难于确定,也给统计测算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计税难问题,提出几点对策与建议:

  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中,农业税计税土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以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用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对新开垦的土地、国家建设征地和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予以调整,防止出现“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①国家征用搞城镇建设、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使用的计税土地,具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交清耕地占用税和土地补偿费的;②农村居民占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使用的计税土地,具有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交清耕地占用税的;③因自然灾害损毁,在承包期内无法恢复耕种,经实地丈量核实(附丈量原始资料)和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的;④在2003年5月底前修建完工的乡镇、村级公路加宽和四级公路修建以及村组公用民路修建,确属县或镇村级统一规划进行大会战修建道路占用的计税土地,要实事求是地核减农民的承包计税土地面积。以上凡涉及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减少的,必须是手续、证件齐全(附原始资料),否则一律不予核减计税土地,在没有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之前,受益人负责缴交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⑤对未经合法审批,一些单位或企业主因建设长期占用、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学校、水利设施、村办公设施)、库区淹没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税款,暂时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其农业税平摊到农民头上。2.有下列情形者应调增农业税计税土地:①对于开发单位征(占)土地手续不规范或不合法的部分,由开发单位补办征(占)用计税土地的合法手续和补缴应交的税费。②对新开垦和复耕的土地,按政策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如实登记,减免农业税期满后列入计税土地。3.对于有少数村民小组在第一轮承包计税土地时以产量定土地面积或以人口定农业税的,必须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认真加以纠正,要重新核实计税土地面积,落实到农户。4.土地抛荒问题:对于农民承包土地后而抛荒二年以上或因自然条件变旱而弃耕的计税土地,统一由乡镇、村收回原农民承包土地的合同,重新核发农民承包的计税土地合同,所抛荒、弃耕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收归作为集体土地,然后重新发包。

  关于农业税计税常产问题。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的确定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按统计部门提供并参与有关部门的数据,将各种应税农作物1994—1998年五年的产量汇总,分别计算其年平均产量,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区税改办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市税改办批准后确定。

  对于核定农户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计税常产的,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核,层层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按规定在各村做好公示,切实落实中央对农民的减负政策,使农民明明白白缴交农业税及农业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