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90年代人们“突然”发现,农产品供应的日益丰富实际上导致农民务农收入的相对甚至绝对下降,越来越多的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农民数量。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今后究竟“应当”有多少农民?作为农民的个人,受制于“农民”这一身份,其收入受到双重约束:不断相对下降的农业GDP和不断绝对增长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数。这一事实在20世纪最后几年里已经凸现在人们面前,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将逐渐显示出日益增长的严重性,迫切需要认真对待。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应当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务农收入得到保障,农民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机,农产品的供应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大量补贴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就必须下降到大体上与农业GDP相应的水平,才能保证务农可以得到与从事其他行业大体相当的收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
(中经评论·北京)多少年来人们一直关注一个农民可以养活多少人,关注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在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也关注提高土地生产率。原因很简单: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既依赖粮食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供应的持续增长,也依赖从农业向其他部门转移的土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资源,因而依赖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持续增长。同时,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实际存在的农产品供应不足,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增加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供应就能增加农民收入,因而农业、农民、农村(简称“三农”)问题是统一的,与农业部门被赋予的“基础”地位或职能也是统一的。
但是,20世纪90年代人们“突然”发现,农产品供应的日益丰富实际上导致农民务农收入的相对甚至绝对下降,越来越多的人达成这样的共识,即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在于减少农民数量。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农业的基础地位和“三农’问题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国今后究竟“应当”有多少农民?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思路。
一、“基础”的本来含义及其转化
“超越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农业曾经是人类发展早期阶段的主要部门甚至唯一部门。只有农业劳动者生产的产品特别是食品超出自身及家庭成员需要之后的剩余稳定增长,其他部门才得以从农业中分化出来,部分农民才能够转入其他部门,整个经济和社会才能向前发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农业被看作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基础”一词及其含义,在这里无疑具有人类生存的生理学依据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学依据,描述了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但是,如果将“基础”一词的含义引申、扩大到经济学领域,并且赋予它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价值判断的内容,却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毫无疑问,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发展相互依赖,谁也离不开其它部门,农业也不例外。没有现代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没有现代机械、化工和能源等工业提供的设备和投入品,没有现代交通运输、通讯等基础设施,没有现代金融、信息和市场等中介服务业,农业只能倒退回自然经济时代;如果再没有手工业,农业更要倒退到刀耕火种甚至更原始的时代。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只要不是被迫在沙漠中比较水和黄金的价值,各部门之间就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或者说互为条件、互为基础的关系。
如果将这一条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规律应用到任何一个局部地区,要求每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建立在自身的农业基础之上,要求每一个地区都实现农业或食品生产的自给自足,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吃饭,却没必要自己生产粮食,也没必要自己生产各种日用消费品。同样的道理,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也可以通过交换获得自己需要的绝大多数产品,包括粮食等生存必需的农产品。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日本就是一个主要农产品进口国,上海等工商业中心的发展也不依赖当地的农业部门。
在政策层面上,“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一论断,却可能表现为字面上重视、强调农业的重要性而实际上将农业放在从属、附属地位。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思想指导之下,农业的基础地位实际上就是从属地位,农业的功能就是为重工业的发展服务,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粮食、原料、资金、劳动力和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为重工业的发展提供资本的原始积累及源源不断的追加投资。如果没有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没有发展国民经济的目标,或者,如果国民经济其它部门的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发展不需要农业的支撑,农业似乎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农业作为一个经济部门似乎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甚至似乎不是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
政策上的更大问题是对人的定位,即根据原有的居住地、职业以至父母的居住地和职业分类,将人划归特定的部门,甚至将人作为履行其所从属部门职能的工具。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需要在农业以外建立一个资金密集型的工业部门,那么,农业就负责提供各种物质资源,而农民则只能留在农业部门,完成农业部门必须完成的任务;工业发展需要时从农村招工,而城市经济遇到困难时则向农村遣散劳动力,限制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流动。结果必然是越来越多的农业劳动者分享不断减少的资源和收入。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政府的政策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种种制度、措施和事实上的差别却无法在短期内改变。可以说,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并没有真正被当作社会主体和平等的一员,而仅仅是农业劳动者,甚至仅仅是履行农业部门职责的工具。
作为农民的个人,受制于“农民”这一身份,其收入受到双重约束:不断相对下降的农业GDP和不断绝对增长的具有“农民”身份的人数。这一事实在20世纪最后几年里已经凸现在人们面前,其可能产生的种种后果,将逐渐显示出日益增长的严重性,迫切需要认真对待。
二、“三农”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到目前为止,似乎人们仍然认为农业、农民和农村三者是统一的或基本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三个侧面,解决了其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就同时解决了其它两个方面的问题,至少可以大大改善其它两个方面的问题。但在实践中,或在政策层面上,农业问题实际上被当作主导方面,即通常认为农业的增长是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前增加农产品产量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认识有所变化,农业净产值的增长和农业投入产出效率的提高在许多地方逐渐代替总产量和总产值而成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目标,似乎只要农业问题解决了就能纲举目张,农民和农村问题会自然而然地迎刃而解。
毫无疑问,“三农”问题相互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它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这种矛盾还可能是非常尖锐的。什么是农民问题?恐怕所有的人都承认现阶段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民的收入问题;更确切地说,是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问题。什么是农村问题?恐怕多数人能够接受这样的表述,即农村问题的中心是农村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取决于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速度。那么,什么是农业问题?其目标不就是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日益增长的价廉物美的农产品吗?如果确实是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农业问题的目标就与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的目标相冲突,并且可能形成尖锐的矛盾。这个条件就是农民的数量、城乡人口的比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如果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保持不变,或者下降得不够快,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农业问题解决得越好,农民问题就越严重:迅速增长的价廉物美的农产品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后者既导致农业GDP份额的下降,也导致国民收入的增长和恩格尔系数的下降;加上消费者食品支出中流通部门得到的份额不断增长,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即农民所分享的国民收入不仅相对下降,很可能也绝对减少。农民人均收入,特别是人均务农收入,必然越来越低于社会其它阶层的人均收入,甚至有可能绝对下降。如果农产品供过于求导致市场价格下降,农民收入问题将进一步恶化。从1978年到2001年,我国农业 GDP的份额从 28. 1%下降到15. 2%,减少近一半,而同期农业劳动力的份额从 70. 5%下降到50. 0%,减少不到30%;加上1996年以后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必然导致近年来农民收入特别是务农收入增长减缓、停滞不前甚至绝对下降。
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就是以牺牲农民的方式来解决农业问题。不仅将农业作为“三农”问题的核心,而且将农业作为发展重工业的“基础”。1978年以后,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有所改变,严格限制消费的方针也有所改变。在农产品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农民问题与农业问题暂时取得了高度一致,农业生产连年大幅度增长,农民收入也连年大幅度提高。但是,一旦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农民问题和农业问题的固有矛盾立刻显现,表现为城乡收入的差距自1985年起就重新拉大;而1996年农产品明显供过于求以后,两者的矛盾更日益尖锐。其实,我国自古以来就有“谷贱伤农”的说法,只是我们没有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三农”问题的内在矛盾并且制定相应的政策而已。
从长远来看,农民收入应当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市场条件下,只有务农收入得到保障,农民才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动机,农产品的供应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不打算或没有能力大量补贴农业生产,那么,农业劳动力的份额就必须下降到大体上与农业GDP相应的水平,才能保证务农可以得到与从事其他行业大体相当的收入,保证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不断增加农产品供应的积极性。
摘自:中国农村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