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由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自我管理行为。它是由国家的法律的形式规定,并给予保障的。它不但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同时也实现了村级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提高,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然而,自二十世纪80年代村改委以来,特别是在1998年才实现村改委的地区,因为各种原因,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严重妨碍了村级自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完全实现。
一、“领导”变“指导”,乡镇党委政府不放弃大权,以各种方式干预村委会的工作。
乡镇政府本是国家最低一级政府,它的主要任务是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上级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直接落实到千家万户。但是,已经习惯了分任务、发文件、作指示的乡镇政府机关,在村改委以后,依然不愿放弃原有的权利,想尽一切办法干预村委会的工作,想保住原有的权利。有的还不惜违法,甚至犯罪。
(一)干预村委会的选举或内部分工。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最重要的环节。如果民主选举把握不好,以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很难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在实际当中,有的乡镇政府直接指定候选人或村委会成员,有的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有的限制村民的被选举权或村委会成员人数,而有的则另辟新路,大打擦边球——不让民主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担负实际工作,另行聘任工作人员。如江苏省射阳县耦耕乡边港村在村组撤并后的选举中,因村委委员的得票均未过半而只选出了村委会主任一人,之后由村党支部提请乡党委任命了计生、治保主任。安徽省怀宁县山口乡东山村原会计在开展计生工作时与乡干部发生争执,后来在选举中被乡领导宣布取消被选举权,也不许村民投他的票。广西博白县那林镇政府以人口少为由,规定该镇大岗村村委会只由主任和一名委员2人组成。(二)使用原来的老办法,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的议事、决策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村里的经济工作、公益事业,公共事务等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都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依然对村委会实行行政干预,命令他们该做什么,该怎么做,完全不顾实际和村委村民的意愿。如有的乡镇不但规定村提留的多少,还决定村干部的补贴数量和年度评议奖励制度等,更甚者将村中帐纳入乡管。卡住村委会的脖子,使其言听诗从。(三)干预村委会自身的工作和群众的自主经营。中央对村级施行村民自治政策,很大程度就是要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治,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一套办法,带领群众搞生产,发展经济,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小康。但有的乡镇政府(甚至是县、市、省政府)却并不尊重村委会的意见和村民的自主经营权,不顾村民的反对,尽搞些瞎指挥,乱调整,实行“某某项目清进来,其他项目滚出去”的政策,强行命令村委和群众干什么,还必须怎么干。云南某地的一位村支部书记描述这种情况时无奈地说,县里要求种烟,“烟上干部上,烟下干部下”,乡里强调种烟,齐腰高的玉米,强行铲掉,要求种烟——要不种也可以,但要种必须种烟。
二、村级两委班子成员文化低,素质差,民主意识为民意识不强。
(一)村级两委班子老化,穿新鞋走老路。在村改委以后,有的村委会只是将挂在门口的牌子和公章换了一下,两委班子的成员基本没有变动,或者只调整了极少一部分。这些人年龄大,文化低,思想观念落后,依然延继着原来的“到乡镇上开开会,下村里开开会,其他的就等靠要”的工作方式。——年初等待上面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工作时比较困难的工作,难完成的任务依靠上级派人来完成,年终向上面要工资、要奖金、要经费等。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发展民主、依靠群众,更不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二)有的村委会虽然是新班子新成员,却因为文化低,素质差等因素,依旧是“穿新鞋,走第路”。有的村委会则是因为村委成员私心重,无远见,只看得到眼前的一点利益,一及争取当“官”时渴望民主的态度,开始回避民主、抵制民主。或者是利用群众的无知和无奈,搞一些假民主,假公开来欺骗群众,企图蒙混过去。如“两票制”的发源地山西省河曲县旧县乡的上炭村,群众民主选举的两委成员上任后,却在煤矿发包,承包费分配、煤矿基建工程发包等村务大事上自作主张,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的群众集体上访告状,要求罢免村主任,还上演了一场民兵连长被人用刀刺伤的惨剧。
三、村级两委关系不协调,矛盾突出。
无论是在村改委,还是在换届选举之后,都普遍存在着旧支部、新村委相搭配的现象。新村委上任后的一些新的想法,观点和新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与旧支部延继的过去的工作法不一致,很容易发生争执,产生矛盾。有的新村委会的成员本身就是过去对在任村支部提问题告状的组织者,在工作中往往是不商量,不讨论,各士各的,偶尔共同商议村务大事时,又是各走一方,你不让我,我不让你,很难达成共识,统一意见。在这个时候,往往是村党支部拿出领导的架式,用命令的方式“总结、统一”了意见。使两村的关系更加的紧张,矛盾更加突出。再者就是两委互争高下——村支部书记强调,党支部是村里的领导核心,自己当然是“一把手”;而村主任则称,自己是村里的法人代表,是村民公人的,村里的大事小事理所当然由村主任证说了算……种种是是非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来争去,谁说了也不算,该干的也不干。
四、村民文化素质低,自治意识不强。
“村长村长,村里的皇上”的观念,经过几十年的风风雨雨,但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依然根深蒂固。很大一部分群众还封闭在这一观念中,再加上宣传不到位,大家都认为村改委和民主选举也不过是走过场,做表面文章,到头来还是县里乡里说了算,村长还是一样的村长,还是一样的吃吃喝喝,开开会。不会有什么改变。所以他们冷漠地对待选举,也不过问村里的任何事,总觉得选了也是白选,问了也是白问。
另外,在农村,群众的文化水平比较低,根本不懂得什么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不懂得什么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等,在发现村委会成员不合格不称职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无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长期以来,村委会的不民主,不公平、独断专横和乡镇的包庇等,大大地打击了群众的积极性。大会小会不参加,大事小事不过问,村委也是只要你不给我添乱,你不出声我高兴。渐渐地,在村委会和村民之间,出现了一种“你不理我,我不理你;我不找你,你也别找我”尴尬局面。
以上种种原因和问题,严重影响了村级自治的进程。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加快村级自治的步伐,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完善并落实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乡镇干部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使他们能依法办事,公平办事,真正做好本质工作。
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向群众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土地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一些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会使用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能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三、加强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村委向支部汇报制度等制度建设,明确村级两委的职责和权限,互不干涉,各尽其责。
四、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切实把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民,大公无私的人选进村委会,组成一个高素质,有远见、务实创新,富有凝集力的班子。这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前提条件,只有这个条件好了,才能完成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1、建立和健全村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将涉及到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事项,尤其与村民有切身利益的事,统统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保障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真正做到民主决策。
2、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都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真正实现民主管理。
3、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制度,建立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将村干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他们能够公平办事,公开办事,为民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