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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启示

黄宗羲定律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的启示

作者:陈贺菁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一、审视“黄宗羲定律”,以史为鉴

  黄宗羲乃我国明清大儒,其在对中国秦朝以来两千年间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与评论过程中,指出单纯的并税在短期内能够使“向来从弊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与初衷相反,势必繁衍出再一次的杂派高潮,这一观点就是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

  剖析“黄宗羲定律”,其成因在于,税种繁多虽然为相关政府官员提供了从中操作获取个人私利的空间,但是这些税种已经包括了所有一切能够“巧立”的“名目”,从而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而一旦并税合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淡忘了当前的“正税”已经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收入不足,便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将此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用公式表示为: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十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十杂派+杂派
……

  这一公式表明,每并税改制一次,新税额中就增加一次杂派,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原始税额为初值,以杂派为累进值,并税改制次数为级数的累进算术级数。
黄宗羲定律发人深省,为什么单纯的并税改制长期效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呢?问题的症结何在?既然存在这样的黄宗羲定律范式,并税改革是否必要?笔者认为,上述分析中任何一次并税改革的初衷都是良好的,都是出于减轻农民负担,休养生息的角度考虑的。但是其长期效果受到深层次体制方面的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约束,封建专制王朝费用的刚性增长与官吏私欲的膨胀将使突破并税合一的软约束,使农民负担重上新台阶。因此并税改革需要与其他配套制度(例如村民自治改革、透明的监督机制的确立等)改革互动进行,才能实现短期内农民负担切实减轻,长期不反弹的预期效果。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标志与实现途径

  黄宗羲定律总结了我国封建王朝并税改制的历史经验教训,对我国当前的农村税费改革提供了深层次的启示。

  为规避黄宗羲定律的怪圈,农村税费改革需要正确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共同服务于一个目标。“三方面的关系”指的是农民减负、基层政权稳固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顺利实施之间的关系;“一个目标”指的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中国农村发展的目标。只有农民减负、基层政权稳固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这三者关系得以充分协调配合,才能最终促进中国农村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也正是农村税费改革最终胜利的标志。

  (一)农民负担切实得以减轻,并且不反弹

  农民负担本质上反映了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减轻农民负担是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初衷与首要目的之一。

  在农民负担得以减轻的基础上,保证负担不反弹体现了上述原则中的“稳定”之要求。而要实现“稳定”,又必须从“规范”着手。因此加强农村税收征收管理的透明度与严肃性是重要的一环。主要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税源管理。掌握税源是稳定和公平税负,贯彻执行好税收政策的基础,是依法治税的具体体现。其二,严格征管手续。农业税的征管要增加透明度,让群众缴明白税。征收手续应严格,完税证要开到纳税户。应出台适合农村税收特点,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征管办法,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法行政。其三,加强督察。督察的重点在于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否属实,确定的农业税常年产量与计税价格是否合理,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是否做到逐户核对,张榜公布,得到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可。

  严守“减轻、稳定、规范”的原则,正税清费,并“易知由单”,允许农民按照法定税目表纳税,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将在短期内切实有效地使农民减负增收,提高其可支配购买力,推动农村消费与投资进一步转旺。

  (二)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作为政府的基层组织,在巩固政权与稳定农村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生动地反映了农村基层组织对社会稳定大局的意义所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税费征收行为得以规范,但乡村可用财力随之大幅度减少,按现在“食之者众,生之者寡”的格局,应大力精简吃饭财政,在切除冗余人员的基础上使乡镇机构与村级组织更有效运转。具体而言,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对乡村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数额,缓解乡镇财政支付压力。二是精减乡镇事业机构和供养人员,通过乡镇机构精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乡镇管理体制。三是减少乡村组干部职数,提高村干部待遇,稳定村干部队伍。对人口较少的小村应予合并,尽量减少村干职数职数。四是规范县级和县级以上部门的行政行为,减轻基层负担。主要是取消各类达标升级活动,控制各类考评、评估、培训以及名目繁多的检查,坚决纠正报刊征订发行中的摊派问题,切实减轻基层的经济负担。五是严格控制招待费。基层政府的招待费实行低标准限额控制,原则上取消公务性招待费,村级取消招待费,切实减少乡镇招待费支出,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力保基层正常运行。

  (三)满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教育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科教兴国”战略在新世纪有着更深刻的意义。我国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0%~80%,因此,农村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具有高度的战略地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出现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乡(镇)财力薄弱,财税体制与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不相适应。从现行财政体制看,上解任务过重,地方可用财力不足:从财源状况看,由于乡镇经济发展后劲不足,财政增收乏力;从支出情况看,乡镇财政刚性支出过大,财政承受压力大;从办学体制看,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与农村税费改革出现了政策矛盾,需要重新审视研究,亟需探索新的发展途径。

  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应相应进行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其一,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合理负担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体制,由农民集资办学过渡为各级政府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其二,改革现行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加大县级政府统筹力度。当前,对农村中小学校,最基本的就是要做到“三保”,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危房改造)。建立按时足额保障教师工资发放的长效机制,将教师工资收归县管,同时建议中小学教师工资应参照本地区水准实行按区分类发放,而不是全国统一的标准。其三,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议按照各省人均财政收入与全国人均财政收入的比例,来确定中央对各省财政转移支付的金额,并且重点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其四,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是深化农村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应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推进。最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标准和收费制度,绝不能再从农民身上打主意,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严防以减轻的农民负担反弹。

  (四)加快中国农村之发展与现代化建设进程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效率相对低下、农村发展相对落后、农民负担相对沉重的现状,既有其特定历史成因(如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业品价格“剪刀差”向工业输血),又是由我国具体国情特点所决定的(如,我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高,人均土地资源相对较少,农业集约化生产水平不高)。“三农”问题成因的复杂多元性决定了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仅看到广大农民税费负担沉重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将税费改革定位为单纯的清费正税,否则将陷入“黄宗羲定律”的怪圈,而应该多管齐下,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包括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改革与土地赋税制度改革)、民主法制意识提高、人力资本培育与发展等多个层面采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缓解农村矛盾,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从而实现短期内农村税费正本清源,农民减负增收,中长期内有效推动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

  总之,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农民减负、基层政权稳固与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三者环环相扣三位一体,任何一方面出现纰漏,都将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最终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