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Sun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专家论坛
|

如何破解龙头企业和农户相互“套牢问题”

如何破解龙头企业和农户相互“套牢问题”

作者:石书军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龙头企业与农户要规避“套牢问题”,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之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良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蠃。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要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自从中央确立“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的战略思路,并把扶持龙头企业上升到“就是扶持农民”的高度之后,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切实加大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一大批以“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等方式出现的、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成为带领农民致富的龙头企业典型。

  在肯定龙头企业作用的同时,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也应当有理性的认识。那些借口保护农民利益,而企图否定龙头企业有正当利益诉求的行为,是对龙头企业“企业”自然属性的无知,其结果最终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样,借口扶持龙头企业,对“龙头企业”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不加规范、制止,或者变相给予默认,同样是十分有害的。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不管是好还是坏,说到底它就是家企业,是企业就有“逐利”的天然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在内的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理性经济人),无一不在利用各种手段、方式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手段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处于强势地位的龙头企业,对本来就处在弱势地位并被“套牢”的农户,进行“有意”或“无意”间的“盘剥”,谋求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合作竞争,避免出现相互间的“套牢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就成为政府以及理论界必须理性研究的课题。

  什么是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套牢问题”?比方说,有一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龙头企业),它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你想,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被深深地“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龙头企业可以开出苛刻的条件,以此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套牢问题”的唯一出路似乎就是“一体化”。比如,不少地方就出现了由龙头企业“反租”农民土地,建立生产基地,然后雇用农民打工等做法这样做的结果,毫无疑问加大了龙头企业的成本。

  其实,博奕论专家很早就论证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使在理性、自私的不利条件下,博奕双方只要合作竞争,也完全能够实现“双赢”。因为,在长期的市场合约与互动博奕中,双方理性地认识到,如果一方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打压对方,那么迟早会招致对方的报复。其结果必然是双方都得不到好处。唯一有效的办法是,把短期的一次性的市场合同关系,变为长期协作、密切协调的战略伙伴关系。于是,在纯粹的市场合约与一体化之间,双方找到了另外一种模式——“准市场”模式。

  再回到国内,龙头企业与农户要规避“套牢问题”,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中央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并下大力气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可见,从政策层面、市场层面上讲,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要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残”、“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之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良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

  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相互“套牢问题”,不仅需要龙头企业与农户双方的理性、自律,而且需要政府在营造、建立“诚信、法治”的社会环境上创新、加力、鼓劲;不仅要研究如何扶持龙头企业的问题,而且要研究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途径,由国家财政直补农民的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与规范,力争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真正成为农民脱贫致富的“龙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