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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论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关系”论

作者:傅汝泳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推行税费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新一轮的税费改革将为最终解决“三农”问题提供充足的动力,又要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为税费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发展来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最终实现农村社会长期的繁荣和稳定创造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县市(区)在领导实施改革过程中做到:(一)准确把握好“减轻、规范、稳定”这一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所谓减轻,就是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种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改革的第一位目标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农民接受不接受,拥护不拥护的关键所在。所谓规范,就是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这是将农村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从根本上遏制向农民乱收费的制度保障。所谓稳定,就是要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民的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轻谣薄赋,让农民休养生息,这是一个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二)贯彻积极稳妥地推行税费改革的方针。在有效地推进税费改革的同时,县市区应努力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坚决克服急躁冒进和因循守旧两种思想,在具体操作上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而要注意改革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使各项改革配套协调。(三)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全区各县市区情况千差万别,即使经过试点也不可能为解决所有具体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这就要求我们县市区在坚持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政策的前提下立足本地实际,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群众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受益者,也是改革的主体,必须把坚持群众路线贯穿改革过程的始终,在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发动群众,参与改革,在制定方案、研究政策时,尤其要注意听取县乡人大代表和村民代表的意见;此外还要坚持公平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真正使党中央这项顺民意、安民心的强国富民政策在广大农村得到贯彻和落实。

  推行税费改革与调整好国家、集体、农民及不同群体间利益分配的关系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农民、基层、地方财政以及有关

  部门的实际利益,是农村利益关系的大调整。这就要求我们县市区在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好尺度,找准各方面利益调整的最佳结合点首先要坚持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原则,以此统揽全局。要坚持以减负为主线,并以之作为制定方案、研究政策、实施措施、协调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把减负作为判断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看绝大多数群众满不满意,赞成不赞成;要坚持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其次要在全面减负的基础上注意处理好不同农民群体可能出现的不平衡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后,由过去按人头收费改为按土地计税,种地与不种地、种地多与种地少的农民,其负担水平可能会出现新的不平衡。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力求实现“均衡减负”,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把握好政策尺度,公平调整不同人员的负担。再次,要充分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要特别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不顾乡村两级的承受能力,农民减负幅度过大;另一种是只算财政平衡账,而不算政治账,打农民的主意,变着法多收、多敛。这两种做法隐患很大,有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影响整个改革工作的成果,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推行税费改革与各项配套改革整体推进的关系

  (一)深化乡镇机构改革。随着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入,县乡财政短缺与供养人员太多的矛盾必将出现,乡镇机构改革一定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应在不影响稳定的条件下适度调整乡镇规模,撤并部分乡镇。采用控制总量和编制的办法,对人员进行精简,缓解乡镇财政收入矛盾;撤并乡镇事业单位,将乡镇非公益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实行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二)改革乡镇财政体制。一是要明确划分县乡政府财权、事权,妥善处理县与乡的利益分配关系。二是要建立农村教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工资发放的预算分配机制,以确保基层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对农业的投入稳定增长。三是开辟乡镇财源,通过不断调整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四是要建立乡镇财政约束机制,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控,盲目增加支出。五是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市区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基层确实无法克服的政策性财政缺口,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专项补助和支持,确保乡村政权的正常运转。

  (三)改革农村教育体制。农村税费的大头用在教育,教育支出占乡村财政支出的70%以上,乡镇教师编制占乡镇事业编制人数80%以上。因此改革农村教育体制,必须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要统筹规划,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逐步撤并教学点,要进一步完善村完小,重点建设中心校和初中。要采取措施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通过调整学校布局和精简优化教师队伍,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稳定发展的基础上,用好教育经费,节约教育经费,提高使用教育经费效益。此外,还要认真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制度,防止成为新的乱收费口子;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好经营服务收费,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推行税费改革与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关系
对在改革中碰到的诸如历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三提五统”的尾欠,乡村两级负债、民办教师转正等敏感复杂的问题,要力求考虑得周到、具体、细致,慎重处理,以免矛盾激化。(一)对历年尾欠自治区已做出了只清不征,采取先挂账的政策,各县市(区)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决不能趁机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强制征收,而是要等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民办教师转正问题一定要从严执行政策,掌握好条件,不能“刮风”。(二)对乡村债务问题处理要坚持“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综合治理,逐步消化”的原则。目前乡村累积债务成分复杂,有的是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有的是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世界银行贷款,还有一部分是近年来清理“两会一部”的专项借款以及部分私营企业、私人老板的借款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负担和税费任务已有明确规定,这样一来偿债的渠道也随之堵死了,处置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社会新的不安定的因素。从长远来看,最好的办法还是要把税费改革与乡村债务处置结合起来,做到减负减支减债并行。一是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分清乡村债务性质。对乡村两级直接借贷已形成的债务,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村级债务凡不是农民直接受益的,不得将债务落实给村集体;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借贷手续完备,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款项逐步偿还。二是要在严格审核债权债务的基础上,挤减债务水分。对乡村以前因发展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所形成的,又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债务,建议由各级政府部门或资金投放部门承担,给予一次性核销。三是对于乡村集体企业所欠债务,可采取拍卖有效资产,对企业改组改制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或者比照国有企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行债转股和债务重组。四是对乡村和农民因暂时困难无法偿还的债务,允许先挂账、不计息,待以后有偿还能力时再逐步偿还。五是严格控制新增负债,乡村兴办公益事业,必须考虑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并充分体现农民群众的意愿,严禁强迫村集体借贷款兴办项目,缴纳税费和完成其他任务,坚决防止出现新的不良债务。

  推行税费改革与完善村民自治和加强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一)推行税费改革为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和村级政权组织增添了新的活力。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并且将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这将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意识,更有利于推进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理财,为完善村民的自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但在贯彻这一政策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两点:一是要切实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执行,兴办生产公益事业筹劳筹资一定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突破上限规定。二是要充分发挥“一事一议”的作用,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干,大家管,尊重民意,注重成效,把农村急需的实事办好,把农民关注的好事办实。

  (二)推行税费改革为基层政府最终实现职能转变提供了条件。税费改革后,基层政府对农民在政治和经济生活方面,主要起引导作用,这是农村税费改革在科学地规范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的主要方面。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的征收方式将发生很大的改变:一是由税费并行转为单一收税;二是由征收实物为主转为折征代金为主;三是由乡镇干部上门催收为主转为农民自觉到纳税大厅交税。税收征管与农民负担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后,不但减少了征收费用,还使基层干部从繁杂的税费收取事务中解脱出来。通过转变职能,今后基层干部的主要精力和时间要逐步转到宏观的行政管理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转到政策引导与对农民的高效服务上来,为最终实现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