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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给农民以国民待遇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给农民以国民待遇

作者:许经勇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我国的“三农”问题,主要是农民问题;我国的农民问题,主要是收入问题。即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民收入增幅缓慢。当前制约我国“三农”问题有效解决的深层原因,就在于生产要素的流动不能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市场取向改革目标还没有到位,市场体系发育还很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障碍远未消除,使得农村严重过剩的劳动力要素难以转移,稀缺的生产要素(资金、技术和高素质人才)流动严重受阻。这是近年来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难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从1979~1996年期间年均增长16.0%下降至1997~2002年期间年均增长4.0%)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不快的重要原因。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继续深化改革,真正地把自由权、平等权和发展权还给农民,给予农民国民待遇。

  我国直接影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农村社区范围流动的制度与政策限制已基本上被消除,但劳动力和耕地等生产要素尚未得到合理配置。根据我国的可耕地和世界平均农业生产率推算,我国的种植业最多只需要4000~5000万个劳动力。在过去的20多年,尽管乡镇企业已经吸纳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但农村劳动力在这段时间的自然增长量则超过乡镇企业对劳动力的吸收量。如果不彻底打开城乡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闸门,农业领域的劳动力数量不仅不会减少,反而会持续增加。解决的办法是把农民的自由权和平等权从农村社区扩大到城市社区,把国民待遇还给农民。

  当前我国农村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存在着劳动投资报酬递减现象,农业劳动生产率往往因为劳动投入量的追加而递减。如果多余的农业劳动力未能转移到农业以外的其他领域和部门,则必然造成潜在的待业农业劳动力的增加;如果把所有的农业劳动力都投在数量固定、甚至日趋减少的土地上,则必然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这种因农业劳动投用量过多而造成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偏低,实质上是属于不充分就业。对于农民来说,能够有机会与城里人一样,享有从事非农产业活动的平等权,不仅可以获得比从事农业劳动更多的报酬;同时,一部分剩余农业劳动力离开土地,可以减少单位耕地面积所负担的劳动力数量,从而达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从理论上说,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农业生产要素(诸如土地、劳动力、资金)的配置起着调节的作用。根据投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假设土地的边际效益递减了,那么,就会有劳动力来替代它;假设劳动力边际效益递减了,就会有资金(技术装备的货币形态)来替代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就在于优化要素配置,或优化资源配置。但在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居民还不可能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权利,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还不能顺畅地向城市转移,使得农村劳动力近乎无限供给,劳动力价格甚为低廉,而其他相对稀缺的要素价格则较为昂贵。从而使得劳动力要素很难被替代出去。由于土地(包含耕地)是不可能增加的,而劳动力却是随着人口的增加不断增加,使得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趋于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农业连平均利润率都产生不了,资金就很难流进来。物化劳动替代活劳动、资金替代劳动力的机制就很难形成。

  本来,在难以改变我国土地资源短缺的条件下,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的另外一条途径,就是重新调整农业的土地经营规模,让留在农业领域的劳动力拥有足够的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的土地。但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剩余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相辅相成的。换句话说,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是相当一部农民稳定地转入非农产业,使土地有可能向种田能手集中。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又缺少城市居民可能享有的社会保障,使得我国农村土地自然而然兼有生产要素和福利保障的双重功能。对于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除了土地,目前还没有其他稳定的生活保障手段。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进一步说,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耕地所承担的对农民的福利保障功能,远远超越于耕地所承担的生产要素功能。在耕地福利化趋势下,公平原则必然高于效率原则。对于大多数地区的农民来说,保证有一份稳定的承包地,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大多数在外地流动就业的农民,是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外面有就业机会就在外面就业,找不到就业岗位就回乡务农。因为在家乡还有块承包地,回乡后不致于没有饭吃。因此,在没有别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之前,农民的承包地必须保持长期稳定。这就不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难度。

  鉴于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中央政府因此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限制,并提出“打破城乡分割体制”的就业原则。但是在具体解决城乡就业矛盾问题上,地方政府基本上采取城乡分开、分而治理的办法。这种措施在短期间内对缓解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对城市的就业压力有一定作用,但却无助于城乡矛盾问题的根本解决。实质上,城乡就业问题的严峻性与城乡经济失衡有很大的关系。城市失业问题加剧,是由于城市生产能力过剩,产品缺少市场销路。而大量剩余农业劳动力滞留在农村,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抑制了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的增长,进而无法为城市工业品提供所必需的市场。可见,城乡失业问题所以难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城乡经济缺乏良性互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积累与农村消费市场拓展缓慢,导致城市工业品销售滞缓,城市生产能力过剩加剧和失业增加,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排挤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使城乡经济的失衡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如果说20世纪末之前,我匡农村剩余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还会遭受这样或那样的政策性、制度性障碍,那么,当历史跨入21世纪,伴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深化,以及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往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的就业市场分割和对进城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就会迅速地被破除。2003年1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就已明令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并强调无论是农民工和城镇居民,都应一视同仁。当然,要把这一基本政策贯彻到底,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阻力。因为具有一定含金量的城市偏好政策已经运行半个世纪,要最终填平城乡之间的鸿沟,尚须经历逐步过渡的转变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清理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改变人们的传统思想意识,同时还要因势利导地调整各种现实的利益关系。据统计,目前造成农民与其他阶层的公民身份差异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达47种,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成为阻碍农民平等地展开竞争的门槛。这其中不仅包括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的不合理经济负担,也包括各种政治、社会及文化传统方面种种有形或无形因素的束缚,这需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来解决。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农民已经获得两次大解放。第一次是从僵化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必不可少的财产权;第二次是从极其有限的土地面积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在农村社区范围内获得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目前,正在进行着的第三次大解放,即从城乡分割的制度中解放出来,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公民的真正平等权利。只有相继实现这三次大解放,农村生产力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农民才能走向富裕道路,“三农”问题才有可能获得根本性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