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全国“两会”的热点问题,如何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也是朱总理“头痛”的问题。近日,郭荣昌委员提出了《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建议》,一石激起千层浪,立即引起了“两会”代表和委员的极大关注。他们纷纷发表意见,畅谈政府减免农业特产税的意义。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等32人也提交了《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议案。有人甚至建议,把减免农业特产税作为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来抓!
广东省省长黄华华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为了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今年下半年省里将开展税费体制改革。他透露:“今年省府大约会拿出十多亿元,从财政上给农村以更大的支持。教育附加费可能要取消,有些税会压缩。”
有专家预测,黄省长所指会“压缩”的对象,极有可能包括农业特产税。
[提案]
征收前提已不存在
郭荣昌列举六大理由建议停收农业特产税
昨日,记者从北京有关方面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郭荣昌提出提案,建议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郭荣昌介绍,农业特产税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的,初衷是调节农林牧副渔各业的收入,保护粮食生产,防止其他种养业生产挤掉粮食生产,这在相当长时期内为稳定粮食生产发挥了作用,但现在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各种农产品包括粮食,都呈过剩状态,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前提已经不存在了。为了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全面小康,建议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
郭荣昌在提案中提出了六条应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理由。
理由一:征收条件时过境迁
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特定条件已时过境迁,同时有违当前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要求。现在提出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高效的多种经济以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实现小康,如果继续按规定征收农业特产税,势必妨碍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农业生产发展是不利的。
理由二:与政策引导不符
农业增产不增收或收入增长缓慢,是政府一直致力解决但收效甚微的问题。政府希望农民通过改善农业及农产品结构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在目前农副产品生产成本高,销售价格低的情况下,还要征收农业特产税,这与政府的政策引导不符。
理由三:减轻农民负担
中国农业应对入世冲击,保护农民利益的当务之急是减轻负担。鉴于目前国家的财力有限,要像发达国家那样对农民、农产品提供大量的补贴是不现实的,但必须在国家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和补贴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地减轻农民负担。因此首先可以考虑停止征收或取消先行的农业特产税。
理由四:收取极不平衡
农业特产税的收取极不平衡。据有关专家调查,越是贫困的地区,税赋在农民收入中的比例越大,给农民造成的负担越多。目前,许多经济发达的地区大多由各级财政负担,以鼓励农民发展效益农业,调整种养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特别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农产品的挑战。而欠发达地区由于财政经济差、严格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利于农业结构的改造,也不利于农业产业化企业在该地区的发展。长此以往,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差距会进一步拉大。
理由五:影响出口竞争力
农业特产税正越来越成为我国特色农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束缚。特色农产品将是我国入世以后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希望所在,但是目前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却严重影响了此类产品的出口竞争力。特色产品在走出国门之前就要承担百分之十几的税负,到国外就没有多大的竞争力了。尤为不利的是,农业特产税是所得税和地方税,在出口环节不能像增值税那样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农产品出口和农业结构调整都极为不利。
理由六:国家财力可以承受
我国是目前世界为数不多的仍在向农民收税的国家,农业特产税在我国税费收入所占比重很小,停止征收或取消应是国家财力可以承受的。减免这部分税收对工业化和国民经济发展也不会造成多大震动,但对农业发展有利。
郭荣昌认为,从以上理由可以看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主客观条件都已经成熟。他建议可先在沿海省份试行,或下放权力,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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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团的李永忠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日前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取消特产税的议案》。
议案指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交叉征收,不仅增加了操作难度,还经常因操作程序复杂使农民对征收干部不满。为此建议:
取消农业特产税,对农产品统一征收农业税。
征收办法:可参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采取评产计征:对利用坡地、山地、滩涂、海面生产的原征农业特产税的产品,参照当地同种产品收益或按其实际收益核定征收。
[声音]
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
日前,温家宝明确指出,今年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他强调,农业特产税已经不适应新阶段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要求,要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并最终取消。
厉以宁(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经济学教授)
“农业特产税,全国加起来400个亿,为什么不能免了呢?我们一万多个亿的税收,免掉几百个亿有什么关系呢?”厉教授建议应该把特产税减下去。他认为,通过减轻农民负担,可以促进农村消费,以消费拉动经济,比收税有效得多。
萧灼基(著名经济学家)
萧灼基认为,当前农民收入增长的确缓慢,城乡收入差距拉大。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他建议:大幅度减免农业税。按农民收入水平分为三类:第一类,富裕地区,税收不变;第二类,次贫地区,税收大部分或部分减免;第三类,贫困地区,免征农业税和农业附加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税种,自然属于可以减免之列。
何开荫(著名农业问题专家、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设计者之一)
何开荫建议,取消农业特产税,将所有农业税种并为一项农业税,政策越简单越好操作,越受农民欢迎。他说,目前仅农业特产税的税率就高达17·6%,可以将各种农业税费及附加税合并为一项税率为10%的农业税,以税收形式完成每年的粮食定购任务,征实物而不征钱。让农民将粮食直接交到粮站,以税收形态的小退步换来农村经济实质的大进步。
丁宁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
丁宁宁认为,政府对农村政策的改变应该是废除所有的税收,而不仅仅是目前提出的废除农业特产税,因为中国粮食生产成本非常高,征收农业税没什么道理。另外政府还应当全部承担起农村的教育经费。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农村其他方面的改革是没有意义的。
徐小青(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还在向农民收税的国家。从我们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农民的收入水平等来看,免去生产者所有的税收,只在流通领域征税是合理的。但是在操作上,确实碰到了一系列的难度,这项改革只能是渐进式。
[实践]
少收2亿多多得30亿
浙江全面停收农业特产税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投身效益农业的积极性,应对入世后国外农产品的挑战,浙江省根据目前该省财政总收入已经达855·8亿元的实际,浙江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动效益农业大发展,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工作已从2002年元旦开始实行。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后,将使浙江省每年减少财政收入2·73亿元,却可以让广大农民轻装上阵,在发展效益农业的舞台上大显身手。有关人士初步预测,少收2·73亿元的直接效应将使浙江在发展效益农业中让农民每年至少多得20亿元到30亿元的收益。
[调查]
农业特产税自身不完善
唐山市委党校的常晓梅认为,农业特产税本身就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行调整。她认为,其弊端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种过于繁杂
现行农业特产税税制税率过多,税种过于繁杂,对于农业特产税税种,农民感到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许多农民认为,农业特产税是一本说不清、道不明的账,甚至连一些长期从事农税征管工作的基层干部也感到十分棘手。
税收源头难摸清
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是依法、准确、足额、据实征收农业特产品税的重要依据。但这种方法只适合于多年生的林特产品。对于果用瓜、食用菌等一年生农特产品,由于这些产品的种植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加之受市场风险、自然风险、技术条件等因素影响,生产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税源无法固定,建立台账几乎无实际意义。
税收成本高
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建立台账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手续多、成本高,难以准确掌握税源,漏记、少记税源情况较为普遍,导致税基不实。更值得一提的是,漏征会带来新的“税负不公”现象,有悖于税负公平原则。
征收工作难操作
生产环节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可以是产品的实际收入,也可以是尚未销售的产品收入。“实际收入”主要取决于实际产量与产品价格。但在征收过程中,对产量和价格都很难确定。从产量看,一些地方通常用评估产量来替代实际产量,具有较大的弹性,产量定得过高或过低,均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价格看,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价格难以准确确定。由于税收征收面广、品种多、征收方式落后、征收难度大,仅靠现有的征收力量,容易造成行政干预。
[名词]
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征收的税。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税种。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属于哪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也不论其是承包农户还是自营农户,都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
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
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视点]
减免特产税乃大势所趋
正如郭荣昌委员在提案中提及的一样,农业特产税作为政府优化配置农业资源的手段,其税收政策的调整依据是当时特定的粮食生产不充足的矛盾。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生产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很多地区出现了卖粮难的现象,农业生产面临着结构调整的任务。
而征收农业特产税与当前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目标相背离。农业结构调整的直接目标是在当前粮食供过于求的局面下,适当减少粮食生产,扩大其他有特色的农产品的生产,而征收农业特产税则起到了相反的抑制作用。同时,现在农业特产品与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已经很接近。设置农业特产税的实际意义现在已经不大了。此外,农特产品税率水平的提高,既影响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也影响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阻碍了农业生产力发展。当农业结构调整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主线的大背景下,现行农业特产税税制无疑成为农业结构调整的羁绊。现行农业税税率加重了部分大宗农特产品的负担,与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相悖。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
同时,减免农业特产税具有可行性的。首先,国家财力可以承受减免农业特产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和厉以宁就是持这样的观点。2001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1·5万亿元,且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减征农业特产税的财政负担应不成问题。其次,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国家势必要调整农业补贴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公共服务的开支,用足“绿箱”、“黄箱”政策允许的支持空间。而目前我国每年对农业的补贴有几百个亿,即使不增加新的投入,从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实行“减免农业特产税”,也是有支付能力的。
尽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决定权属于国务院,但农业特产税属于地税品种,与中央财政关系不大。而我国很多省市,尤其是东部沿海省市,具备了减免农业特产税的财力和条件,并且个别省已开始操作全面停征农业特产税。因此,出台减免农业税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广大农民在入世后的巨大竞争压力下,要求减免征税、减轻负担的呼声日益高涨,减征农业特产税已是大势所趋,必将得到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