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采用“城镇化”战略,就是让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小城镇去谋生去就业。以为建它十来万个小城镇,农民就不到城市里来了。事实证明,这只是一厢情愿,不仅亿万农民不接受,而且与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任务背道而驰,违反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
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农民分(承包)了土地,生活就有保障,孩子长大自然务农,不存在就业问题。农民的子女当农民,天经地义。
建国之初,农民分了土地,农村基本上没有发生就业问题。到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情况发生变化,有些农民外出谋生,但传统观念对决策层的影响很深,他们把农民外出谋生视为非法(实际上当年是符合共同纲领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条款的),屡次发文坚决加以防止、制止。城市社会、干部、官员都将外出农民侮辱性地称为“盲流”。
我国至今仍然是个农业大国,将近13亿人口中约70%在农村;农村劳动力有五六亿,农业剩余劳动为目前为1.5亿-2亿。近20年来,农村耕地每年以500万亩左右的速度递减,而农村劳动力每年以1000万上下的速度递增。加之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约3亿农民就业不充分,普遍存在隐形失业,大量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从国家的角度看,几亿劳动力资源闲置,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是严重的浪费,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002年“两会”期间,会上会外都谈论“三农问题”。反映湖北监利县棋盘乡情况的《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已成为畅销书。会上有代表(委员)提出,农村要富必须减少农民,实现农村城市化,也就是让农民外出就业。可是有的领导还是认为,农民有承包地,就业不成为问题。半个多世纪以来,农民的就业环境没有根本性的变革。
没有城市化就没有现代化
城市化不仅是为了解决农民转移就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变革农村生产关系。20世纪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制对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起了非常革命的作用。但是到了20世纪最后10年,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分散的、小规模自然经济的历史局限性已经显露了。
过量劳动力密集在分散的小块土地上,无法大规模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加之近几年农民收入持续下降,如计入农业劳动成本,收入实为负数,农民生活困苦,农村青壮年相继外出。只是因为户口在农村,城里没有他们的社会保障,甚至没有合法居住权,不得不留退路,才托人代种、代交土地税而保留那块承包地。有的人则不惜土地抛荒外出谋生和发展。
另一方面,农村这种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经营规模过小,无法实现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劳动生产率极低。要想农村富,只有进一步解放农民,消除城乡壁垒,让农民彻底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政府要改善他们离乡后的就业环境,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建立与市民同样的社会保障,解除其后顾之忧。这样,才能够将土地合理集中,扩大经营范围,取得规模效益,发展农村生产力。可见,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农村城市化问题。
城市化是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21世纪全球化时代,我国城市化水平仍然很低,2001年,我国城市化率只有37.66%,落后于世界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已经从“离土不离乡”的初级模式进到“离土又离乡”的成熟模式。大批隐形失业农民转移出来,务工经商或搞服务行业,承担城市劳动者不愿意干的苦、脏、累、险和有毒的活计,对城市生产和生活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实践证明,城市的基本建设、公共设施、生产和生活多方面需要农村劳动力。有的地区采取种种办法,如卖户口、发蓝印户口本等,对农民进城赋予一定的合法性。安徽滁县地区,上世纪90年代初,因为“卖户口”受到批评。其实在此前后,别的城市也有类似的做法。上海等地则实行蓝印户口,近年改为上海地方户口。去年京沪等大城市规定,允许外来人口有条件地在本市落户。条件是:在本市有住房、有单位接收,还要在本市投资若干万元。条件很高,外来户能满足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城市户口的寥寥无几;对于绝大多数外来的普通劳动者,这些举措谈不上什么就业环境的变革。但它们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城市对农民工和外来人员还是需要和欢迎的。
“城镇化”实质是限制农民进城市就业的政策
上世纪80年代允许农民自带口粮进小城镇,不许到县城,但是,农民还是大批离土离乡,往城市转移。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其他原因,到1989年,农业剩余劳动力15亿至2亿中,已有1.3亿转移出来,其中约4000万在城市就了业。他们或当临时工、或当家庭服务员(保姆)、个别的成了技工。城市化问题不能不提上日程。
1995年,中央11个部委联合发布49号文件:《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为我国城市化道路定了格。
《意见》第一条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积极发展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道路的现实选择,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缩小城乡差别的重要途径。”
在此《意见》指导下,小城镇迅猛发展,乡镇数量迅速增多,基层党政机构膨胀,农民负担加重。我国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乡镇财政基本上由农民负担。据统计,全国有4.5万个乡镇(其中建制镇约2万个),财政供养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教师)已达到1280万人。此外还有380万名村干部,平均每40个农民就要供养一名干部。(《财经》2002年第15期)
实践证明,积极发展小城镇,徒增农民的负担,却解决不了几亿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问题。但是,我们却不接受教训。积极发展小城镇还不够,还要更进一步,以“城镇化”取代“城市化”,并写进“十五”发展钢要。有人说这是用词问题。其实不然。“城镇化”与“城市化”,一字之差,涵义大不相同。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城市化”是个外来语:“urbanization”,是“使……具有城市属性”之意。“镇”在英语中是“town”,指人烟稠密的乡村地区,没有“化”的意思。
我们采用“城镇化”战略,就是让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小城镇去谋生去就业。以为建它十来万个小城镇,农民就不到城市里来了。事实证明,这只是一厢情愿,不仅亿万农民不接受,而且与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任务背道而驰,违反了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
关于城市化道路的选择,近几年学术界进行讨论,发表了许多好的意见,提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综合发展的城市化道路。主张给农民自由,让农民自己选择到大、中、小城市、小城镇去谋生、去发展。这并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乃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数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严格控制”农民进入城市的失败是必然的。用户籍制度来管,也管不住。
去年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再就业工作会议,对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政策已经有所放宽。虽然只是简略地提到,其中有一段话,却是十分中肯、十分重要的:
“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认真清理不合理的限制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段话很有新意,很有针对性,表明党和政府对农村劳动就业观念开始有了转变,不像过去那样一味强调就地就近消化,严格控制农民流入城市。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建议在此基础上前进一步,放开对农民流动的控制,让有条件的农村劳动者进城谋生,促进农民就业环境的变革。
摘自:2003.1.25~1.31 ⑦《财经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