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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宏观调控权责如何划分

粮食宏观调控权责如何划分

作者:邓大才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3-12-20    点击量:

粮食作为一个具有全国性公共产品性质的特殊商品,其调控权利和责任应该属于中央政府,但是当前粮食流通体制中的省长负责制在实践中却演变成了地方政府替代中央政府调控的现状,本应由中央政府履行的权利、承担的责任由地方政府承担了;而且权利和责任都向产区政府下压了,中央政府和主销区政府却置身事外(中央政府目前最大责任就是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和中央储备粮)。这就导致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利不清,产区政府与销区政府责任不均。

中央、地方政府权利与责任的混乱与错位

现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粮食产业方面的责任与权利没有理顺。中央政府通过粮食省长负责制将大部分的责任(包括管理成本、调控成本)予以下压,分给了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又按照中央政府的模式,将粮食责任又分为市长负责制、县长负责制,有些地方还出现了粮食乡(镇)长负责制;而省级政府(更不用说市政府、县政府和乡政府)又没有全国性调控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产生了不少问题。

(一)分散了粮食宏观调控的权利

粮食省长负责制设计的初衷是使各省自求平衡,从而保证全国性的粮食平衡。省长负责制赋予各个省进行区域粮食调控的权利和责任,这就将本应该统一于中央政府的调控权利分散给了各个地区,从目前来看,基本上分散到了县级政府。但是各个地方政府只能用最经济的办法(投入最少的效果最好的办法)保证本地区粮食的供给和需求,不能站在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佳的调控目的。

(二)找不到粮食调控的最终责任人

当前粮食政策的最大特点就是强化地方政府的粮食调控和保护责任。从表面上看,好像责任很具体,出了事了就找地方政府。其实这并非形成了真正的责任制,而是把责任分散了。一是粮食的多级“一把手”责任制分散了责任。由于省级政府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中责权利不对称,使省级政府缺乏对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真正负责的内在动力,因此,各省在省长负责制的具体落实中,省级政府总是尽力化解和转嫁责任。有的省搞“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不可否认,省长负责制的最终落实必须通过市场,市县在粮食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过于注重责任的层层分解,第一级都一分了之,对当地粮食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认真研究,总是满足于国务院文件的层层照抄照转,总认为责任已经分解到了每一个人的头上,只要每一级按照要求完成,责任也就到了位,每一级都有这个心理,最后就会导致人人有责,人人都不负责,粮食政策就难以落实,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的难度也就随责任的分散程度而加大。二是多级风险基金分散了责任。我国建立了中央、省、地、县四级风险基金,通过风险基金对收储企业的收购差价、超储费用的补偿来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不一致,中央政府力图利用一定的风险启动基金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政府配套拿钱,但是这种良好的愿望显然不很现实。地方政府有保护价的制定权,也有顺价销售价格的制定权,保护价越高,敞开收购得越多,地方虽然可以多得中央的风险基金,但是地方政府配套的基金也就越多,粮食收储企业的亏损也就越大,这就促使地方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虚开收购发票,空增超储库存,套取中央的风险基金。因此,不仅省长负责制度难以落实,反而为地方谋利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三是多级粮食储备分散了责任。当前粮食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省级储备,大部分地方储备都被分解到了地、县,分级储备,分级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责任主体的分散,责任势必难以分清,也就是说省里把责任压给地县,地县认为有省长负责制顶着,不会出大问题,省里认为责任已分解到了地县,有地县负责,省里的责任制也就完成了。因此,责任难以分清,储备也就难以落实。四是多级调控主体分散了责任。由于有多级风险基金、多级粮食储备,就意味着有多个调控主体,这就使各级政府都对粮食市场负有一定的调控责任,表面看来,各级政府都负有一定的调控责任,会使整体调控力度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各级都有调控责任,调控失败的责任难找到具体的责任人。

(三)中央政府将粮食调控成本下压

中央政府将本应该支出的费用下压给了地方政府,特别是下压给了粮食主产区的地方政府,增加地方政府的负担,进而增加了粮食主产区农民的负担。

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多次提到要加强粮食主产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是这一条要求规定得比较含糊,最后也成了地方政府自已来加强了。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粮食调控上的权利与责任

划分中央和地方在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权利和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在中央调控下地方参与的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新体制。按照这一目的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责任的划分原则和措施。

(一)中央、地方政府权利与责任界定的原则

中央政府为主的原则。粮食的宏观调控权利要集中统一,这是由粮食的社会性质决定的。调控的主体是中央政府,调控的权力也必须集中在中央。粮食的宏观调控不能搞“分权制”,“分权制”会因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利益不一致而加大调控成本,抵消调控成效,调整过头或反馈过头势不可避免。 权责对称的原则。以中央政府为主进行粮食的宏观调控,权力集中在中央政府,责任也应该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不能将权力收归中央后,还由地方政府来承担责任。特别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粮食管理成本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公平分摊,中央政府不能利用权威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下压给地方政府。

市场交易的原则。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交易要按市场的原则进行。必须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调节主体之间的利益。

(二)中央、地方政府权利和责任的具体划分

1、中央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中央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全局、总量、宏观方面。这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抓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粮食产业的原则和政策。二是抓好宏观调控,确保全国粮食的稳定供给和全国性市场流通。

在制度建设上,近期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要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包括粮食支持保护制度、粮食储备制度、粮食生产激励和诱导制度、粮食流通制度,特别是粮食对外贸易等基础性制度的构建和改造任务。在这些制度中要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责任,尽可能减少模糊地带。

在宏观调控上,中央政府的职责与权限又可以分为具体性和基础性的权利和责任。具体性的权利和责任:一是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粮食预警机制,并运用经济手段落实各个地区的粮食生产的指导性计划;二是搞好全国粮食的供求平衡工作,稳定全国的粮食价格,在搞好粮食的供求平衡时,主要运用粮食储备、进出口贸易等经济手段;三是负责粮食战略性储备和后备储备的任务,通过中央储备粮的抛售和增储来稳定粮食市场;四是积极筹措建立支持保护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经常基金,确保调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粮食预警调查系统,对粮食生产资源和基本底细进行动态性调查。

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权利和责任:一是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科技创新工作。因为粮食的外部经济性和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粮食的科技创新是中央政府支持的基础性科研工作。二是承担起大中型农田水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现在农村的大型基础设施大多是六、七十年代运用集体的力量建设的,目前已经严重老化,中央政府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和新建。对于部分区域性的中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也要在信货和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三是建立统一、公平、有序的全国性粮食市场、体系,特别是粮食交易组织和交易载体,还要搞好各个地区之间粮食贸易的协调和仲裁工作。四是中央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对主产区的耕地进行改良,并将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其经费不能由中央政府全部支出,农民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

2、地方政府的权利和责任

地方政府主要是具体落实和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措施,配合中央政府搞好宏观调控。当前的关键就是,要么废除粮食省长负责制,要么重新改造粮食省长负责制,不管是废除粮食省长负责,还是继续执行粮食省长负责制,

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中央政府要求,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地方政府落实不能搞强制,也不能搞说服,而是要用经济手段,如对生产粮食给予补贴等等。这里必须明确,地方政府所用的激励方面的开支不能由地方政府负责,因为地方政府,特别是产区地方政府是代表中央政府进行激励,费用应由中央政府开支。二是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粮食储备,负责引导和组织本地的粮食流通,维持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供求平衡。地方政府引导或者组织粮食流通也不能用行政手段,同样要用经济手段。三是地方政府要下大力培育、壮大本地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形成与国有粮食企业竞争的局面,同时积极发展县级粮食交易市场和区域性的中心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四是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保护下,建立本地区的粮食支持保护政策。五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引导农民调整粮食产品结构。六是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特别是对区域性的小型水利建设,地方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