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和希望,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和生态建设高度重视,全社会对林业的认识空前提高,国家林业局对林业建设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这些都为我国林木种苗事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空间。
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形势
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林木种苗事业在行业管理、法规标准、质量监督、良种和技术推广、生产供应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为林业和生态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行业现状
行业管理体系。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负责全国林木种苗行业管理,全国31个省(区、市)林业厅(局)都设立了省级林木种苗管理站,183个地 (市)、787个县(市)建立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林木种苗管理体系。
法规标准体系。我国已制定施行的林木种苗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标准有29个国家标准、2个行业标准、158个地方标准。形成了覆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和品种审定推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基地建设、繁育、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方法、储藏和流通等全方位的林木种苗法规标准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建立了国家林业局南方、北方林木种子检验中心,16个省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中心,400多个地县级林木种子检验室,拥有检验人员1400多人,逐步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网络。
良种和技术推广体系。国家林业局和24个省(区、市)成立了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林木良种近 1300个。经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大批科研成果,选育出2000多个优良家系和无性系,大多数得到推广。组培育苗、容器育苗、全光雾扦插育苗、ABT生根粉、多效复合剂、节水灌溉等新技术,在生产中得到应用,产生了巨大的效益。
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利用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收集保存林木种质资源。现已建立70多个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库 176个,面积9.5万hm2,开始向自然保护区原地保存、林木良种基地分散保存和林木良种繁育中心与林木种子基因库集中保存,结构功能较为合理的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体系发展。
生产供应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林木种子生产和繁育体系。到2000年,全国建立林木良种繁育中心23处,主要造林树种良种基地697处,面积15.7万hm2;采种基地467处,可采种面积200多万hm2。全国年产种子2000万kg,其中基地生产种子460万k8(良种基地生产良种109万kg,采种基地生产种子351万kg),优良无性系穗条8亿条(根)。育苗基地逐步扩大,平均年育苗20万hm2,年产可供造林苗木200多亿株。其中2300多个国有苗圃和4000多个国有林场和森工企业苗圃,经营总面积6.5万hm2,年产苗木60多亿株。近2年来,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大大提高了我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二)发展特点
林木种苗生产规模迅速扩大。近年来,国家为保障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加大了林木种苗投入力度,建设了一批林木种苗工程项目,使林木种苗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林木种苗生产日趋社会化,全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参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的热情空前高涨,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据统计,2001年全国采收主要造林树种种子1800万kg,比 1997年增加100万kg;全国完成育苗面积30万hm2,比1997年增加14万hm2,其中国有占20%,集体占24%,个体占56%;可供冬春造林出圃苗233亿株,比1997年增加60亿株,其中国有育苗占29%,集体育苗占19%,个体育苗占52%。
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稳步推进。1998年以来,国家利用国债投资加强了林木种苗建设。国家林业局先后批复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国有苗圃等林木种苗工程项目 2192处,批复中央投资30亿元,已下达 22亿多元。国家林业局重点抓林木种苗工程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各地在组织领导、部门协作、整章建制、工程实施等诸方面抓落实,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施工建设,注意应用先进技术和推广新品种,开始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了工程活力和发展后劲。2年多来,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生产能力和质量不断增强,林木种苗工程建设初见成效。
林木种苗供应与需求趋向多元化。林业六大工程全面启动,城市绿化美化加速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对林木种苗生产提出了多元化需求。林木种苗生产由以荒山造林树种为主,向多品种、多规格、多色调、多品味的多元化发展,抗逆性强的生态型苗木、材质好的速生用材林苗木以及绿化大苗、花卉、草坪、盆景、各类名特优新经济林种苗等门类齐全,丰富多彩,极大地丰富了林木种苗供需市场,有效地满足了城乡绿化需要。
林木种苗开始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据统计,全国林木种苗年总产值 360亿元。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西、河南等省把林木种苗作为重要产业,开始走上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路子。福建省漳州市建起了4067万hm2年产值10亿元的花木基地,形成独具特色的花木走廊。河南省鄢陵县培育各类苗木1.1万hm2,年产值8亿元以上。山西汾阳市把核桃良种繁育作为全市支柱产业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台戏,苗木年销售收入400万元,占全市农业总收入的15%。江苏省有“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花木之乡”22个,涌现出了吴江市苗圃、如皋绿园、武进华夏花木集团等一大批龙头企业。辽宁省形成了以6个省级示范苗圃和一批独资、合资苗圃等产业苗木示范基地、12处千亩以上大型苗圃或苗木生产基地为龙头,1.5万处各种形式的种苗生产基地为主体的苗木生产体系。
林木种苗管理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00年12月1日《种子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为加大执法力度,规范种苗市场,依法保护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各省(区、市)为贯彻实施《种子法》,也加快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进度,加大林木种苗执法工作力度,加强了种苗执法队伍建设。12省(区、市)颁发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黑龙江、内蒙古、河南、福建、重庆、陕西、宁夏、云南等23个省(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随着《种子法》等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施行,林木种苗行政法规建设日趋完善,执法力量将进一步加强,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存在问题
林木种苗总体质量低。目前,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分别只有30%和 20%,大多数林木种子靠群众漫山遍野采集,质量难以保证,与林业发达国家 80%的良种化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而且现有良种基地中遗传增益和高世代种子园比重小,良种选育重速生树种轻抗逆性树种,不适应生态建设需要。据 2001年国家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结果显示,抽查的8省区17个树种种子和 22个树种苗木质量平均合格率分别为 76%、83%,有些省区种批和苗批合格率为0,对造林成效造成严重影响。
林木种苗市场混乱。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质量监督和信息管理手段落后,对过热的社会育苗现象,缺乏信息引导和有效管理。无证生产经营,随意命名品种和品种炒作,假种苗、劣质种苗,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影响了造林质量和效益。
林木种苗机制不活,产业化尚未形成。国有种苗基地尚未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束缚,市场意识差,缺乏内在发展动力,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难以发挥龙头和骨干作用;推进社会林木种苗发展的宏观政策尚不完善。
宏观管理力度不够。目前全国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均为事业单位,而且 1/3实行自收自支和差额补贴,不得不从事经营创收,弥补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不足。这样,考虑行业自身、微观业务管理多,面向全社会、加强宏观管理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种苗执法、技术监督、信息引导等工作,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的行政职能未能充分履行。
林木种苗发展思路与对策
(一)发展思路
坚持围绕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和国土绿化,使种苗发展与林业发展相衔接、相协调。要认真研究林业六大工程建设和城镇绿化美化总任务,制定科学规划,安排年度计划,超前发展林木种苗生产,努力提供品种对路的良种壮苗。要加强造林部门和种苗管理部门的协调,造林规划早制定,任务早下达,种苗早准备,通过宏观调控措施和信息引导,保持种苗供需总量的基本平衡和品种对路,避免苗木市场的大起大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同时,要根据林业建设面临的供求关系和消费多层次变化,面向大林业、大市场,生态林苗木、商品林苗木、绿化美化苗木、花卉和草一起上。
坚持科技创新,把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作为关键环节。林业建设是一项生物工程、生命工程。种苗科技含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林业的发展水平和三大效益的发挥。要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遗传选育上下功夫,在良种繁育技术上做文章,在大面积推广上求突破。一是要加强科研攻关。要针对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特点,组织林木育种重点攻关,加快选择、引进和改良培育适宜西部恶劣自然条件的抗逆性阔叶树种、草种,速生丰产树种,名特优新经济林品种,绿化美化树种、花卉和草籽等。二是抓紧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加强技术培训。筛选、组装一批系列科研成果,纳入林木种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林木种苗良种使用率。三是实行质量认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监督和监理。从根本上把我国六大工程建设和国土绿化提高到一个崭新水平。
坚持以种为本,把良种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战略措施来抓。目前,我国造林良种使用率仅为20%,美国造林良种化达86%,美国林务局所属的国有林和各大私营企业造林全部实现了良种化。从现在起要在建设一批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基础上,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保持良种的持续经营和稳定的良种供应能力;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林木良种推广、良种补偿、种子贮备、林木种质资源清查、保护和利用专项资金,实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补贴,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为林木种苗生产发展打好基础,不断提高我国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
坚持以体制创新为动力,把发展非公有制苗圃作为加快林木种苗发展的突破口。目前,国有苗木提供量仅占 30%,大部分用苗要靠集体和群众解决。今后林木种苗发展要充分重视非公有制部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使其尽快提高建设质量,扩大生产能力,在林木种苗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展对策
加强法制,规范市场。加强执法监督是林木种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是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种子法》,加紧配套法规、标准的制定;二是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把实行“两证”制度,作为依法治种苗的突破口;三是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加强检验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检验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四是加强执法检查,整顿林木种苗市场,依法查处一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大案要案,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步入规范、法制化轨道。
管好工程,确保成效。林木种苗工程是林业六大工程的基础工程,是林木种苗工作的龙头和窗口。要坚持“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工作要求,按照《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建设中,明确职责和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强化资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杜绝腐败根源,确保国债资金安全运行。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同时,要加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引进、组装和应用科技成果,在优化品种、品质和提高效益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林木种苗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大胆进行体制创新,只要符合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标准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生产组织形式,都可以探索。把国有苗圃推向市场,树立自我经营意识、竞争意识,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和提高。
强化基础,增强后劲。一是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摸清家底,制定规划,明确重点,优先考虑珍稀濒危、乡土树种和主要造林树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收集保存利用。二是加强林木品种审定与良种推广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对于依法规范林木良种生产、经营和推广秩序,培育健康的种苗市场,促进种苗产业化进程,意义重大。凡是在省区内推广的品种必须经省级审定委员会审定;凡是跨省区推广的品种必须经国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的不按照科学规范推广林木良种,甚至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审乱推的混乱现象,加强林木品种审定和宣传,规范推广行为,全面提高全民的良种意识。国家林业局和各省(区、市)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并公布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广为宣传。
鼓励多种形式,加快产业化发展。国有林木种苗基地,要加大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力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国有苗圃的资源、人才、设备、信息等优势,鼓励兼容多种经济成分,采取合作、合资、租赁、兼并等方式,实行“苗圃+农户”、“苗圃+公司+农户”等形式,带动和指导集体和个体育苗,与分散的、规模小的育苗户结成利益共同体,实现集团式发展,形成一批有特色、区域化、专业化生产的苗木生产基地。
鼓励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参与林木种苗生产建设,对不同所有制苗圃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国家投资、信贷等政策,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凡具备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技术者,都可以凭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培育和经营。国家林业局要总结和重点抓一批非公有制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和林木种苗产业化示范点,加快全国林木种苗产业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加强社会化服务,指导种苗生产。适应林木种苗发展新形势,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过程服务。一是搞好林木种苗生产与造林的衔接,逐步推行合同制育苗,推行定单育苗,避免盲目生产,造成损失。二是建立林木种苗信息网,定期发布种苗供求和新品种信息,搞好余缺调剂。三是积极培育林木种苗市场。在有条件的地方,分区域建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举办多种形式展览、洽谈会,为农民和社会提供林木种苗交易场所。四是成立全国林木种苗协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林木种苗协会等社会团体,为农民提供社会化服务。五是组织科研人员送科技下乡,指导集体和群众育苗。
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宏观管理。一是加强政策引导。制定有利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种苗生产的扶持政策,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发展。对不同部门、不同所有制建立的林木种苗基地,国家要在市场准入、投入、信贷等方面实行同等扶持政策。企业、个人发展林木种苗生产基地达到一定规模的,国家投资、贷款可以直接扶持,使其发挥龙头、示范、带动作用。对一般苗木生产者也要采取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其发展苗木生产。二是开展林木种苗宏观发展战略研究。如围绕林木种苗体制创新与经营机制改革,发挥国有苗圃龙头作用、推进林木种苗产业化进程,林木种苗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林木种苗与造林衔接,林木育种策略与良种推广政策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三是制定和完善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四是修订技术标准。适应加入WTO和林业发展形势,要加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五是开展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及时公布、推广适合于不同区域的优良品种,保障优质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六是加强队伍建设。随着种苗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行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为林木种苗事业和林业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作者:刘红 胡春姿 陈英歌 周景莉 来源:《林业经济》
